(原标题:非法占地拒不拆除 乡镇政府依法强拆)

一企业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某村5亩土地从事小铁矿冶炼。尽管相关部门多次查处,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该企业仍置若罔闻。经多次催告无效,镇政府组织执法人员,出动大型拆除机械,依法对该企业的厂房进行强制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村建设活动的法律凭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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