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玉林新闻网
收藏网站 手机读报 新闻客户端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本页

广西土地整治的尚方宝剑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要领

2017-06-27 08:43:42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

【编者按】2016年11月18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6年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以第116号令予以发布。《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的出台填补了广西土地整治立法的空白,旨在进一步加大广西土地整治工作的力度,规范土地整治活动,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当前在全区学习贯彻习总书记视察广西时重要讲话精神,在第27个全国土地日到来之际,刊登《办法》要领,期望能对全市各界人士了解《办法》内容,增强贯彻《办法》的自觉性,进一步促进我市土地整治健康发展有所帮助。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广西自2001年实施土地整治以来,共立项实施了1479个项目,实施总规模88.06万公顷,总投资243.03亿元。得益于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十二五”期间,广西共建成高标准农田93.35万公顷,成效显著。目前,土地整治已成为广西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强化耕地保护、促进城乡一体化的有效措施之一。

为了规范土地整治活动, 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广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1.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

土地整治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过去由国土资源部门一个部门单打独斗,整县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重大工程实施以来,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上升为地方人民政府。实践证明,只有地方人民政府才能较好地统筹相关部门顺利开展土地整治工作。《办法》明确提出了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第一,《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工作,协调解决土地整治中的重大事项,建立健全土地整治工作机制,并统筹整合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和资金,提高土地综合整治水平。第二,《办法》第四条明确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土地整治机构负责具体事务性、技术性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林业、交通运输、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批复的土地整治项目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地整治机构组织实施”。

2.明确了土地整治规划编制的要求和报批程序。

《办法》第八条规定土地整治规划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编制,报同级政府批复后实施,规划修改,须报批复部门批准。同时,第九条、第十条中规定了土地整治规划编制要求,第十一条规定了规划批复之前需要征求公众意见,第十二条规定了禁止规划为宜耕后备资源的区域。

3.明确鼓励自发开展耕地整治。

《办法》第六条规定自治区实行土地整治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制度,鼓励土地权利人自筹资金和其他社会资金自发开展土地整治,支持村民委员会、国有农(林)场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开展以增加地块面积、减少地块数量为目的的土地整治。

4.明确了土地整治项目范围不能重复。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已经实施土地整治的区域不得重复纳入”。第十五条的规定,符合当前国家对于土地整治项目农村监测监管系统的要求,重叠项目无法进行信息报备。

5.明确了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组织要求。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收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农业、水利、交通运输、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村民委员会、国有农(林)场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代表进行初步验收。本条明确了土地整治项目初验的参与单位。

6.明确了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主体和资金来源。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当根据土地权属,及时将土地和有关设施移交给村民委员会或者国有农(林)场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管护。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资金可从发包、租赁资产收入、乡(镇)人民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租住筹集的管护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复用于后期管护的资金及其他来源的后期管护资金中开支。

7.明确了土地整治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

《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上一年度通过验收的土地整治项目进行后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8.明确了土地整治项目档案管理主体及要求。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与土地整治项目有关的文件、文字、图片、影像等资料,依法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9.明确了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管理要求。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的管理,建立土地整治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制度,并与有关单位及时交换信息,共享信息资源。

10.明确了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要求。

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在我区属于一项新工作,《办法》第五章共用了7 条对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条件、规划编制及批复程序、年度工作计划编制要求、责任主体、实施方案编制要求及报批程序、土壤剥离、堆放、管护、耕作层再利用方向和方式等一系列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为规范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11.明确了补偿耕地指标管理要求。

《办法》第七章补充耕地指标管理,对补充耕地指标的含义、责任主体、储备库管理、有偿转让、耕地保护责任落实等相关内容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责任编辑:钟丹丹
】 【打印投稿】 【推荐】 【举报】 【评论
相关阅读: 国土
  • 玉林市国土资源局举行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座谈会 (2018-12-29)
  • 玉东国土分局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活动(2018-11-28)
  • 玉州区严打“两违” 护航城北CBD中央商务区项目建设(2018-11-16)
  • 玉林市召开会议推进国土资源重点工作 (2018-10-30)
  • 容县党员干部职工走进法庭接受警示教育(2018-07-09)
  • 玉林

    社会

    民生

    文体

    人居

    网站简介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网站广告 | 意见建议 | 版权声明 | 不良信息举报 | 招聘信息
    地址:广西玉林市民主中路6号 联系、举报电话:0775-2820239 玉林新闻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广西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许可证号:4510920090001 桂ICP备05007957号-1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桂)字第10号
    广西网警虚拟岗亭 广西网警ICP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