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讯 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均为未成年人,因口角冲突发生斗殴,陈某持刀砍伤吴某手腕。最终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分另承担40%和60%的责任,被告陈某应赔偿原告吴某损失4866.42元。被告陈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原是玉州区仁东某中学同届初中同学。2015年10月16日22时左右,吴某与其伙伴坐电动车到玉林玩。陈某与其伙伴等10多人骑电动车到玉州区仁厚镇找案外人谢某玩。双方在玉州区仁厚镇仁厚村和新兴村路口相遇,吴某与陈某发生口角冲突,双方在言语上都侮辱了对方,后吴某先动手打了陈某方的人,双方在混乱殴打中,陈某手持一把刀向吴某砍去,将吴某左手腕部砍伤,当即被送到玉林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吴某因伤造成经济损失合计8110.7元。事故发生后,经玉林市公安局仁厚派出所出警调查处理,因被告不予赔偿,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均是未成年人。导致本案事件发生的原因,系双方未能冷静处理发生的矛盾。原告吴某先动手打了被告陈某方的人员,导致矛盾升级,应承担一定责任;被告陈某未能冷静处理,而是用利器伤害原告,被告陈某责任大于原告。因此,判决被告承担60%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40%责任。故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4866.42元(8110.7元×60%)。因被告陈某系未成年人,被告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法官判后语:青少年在初中的这个年龄段属于叛逆期,在处理事情方面特别容易冲动,做事往往不计后果。因此,对孩子,父母更应在思想上多做正确的引导及教育,让孩子从小学习法律,认识法律,遵纪守法,为和谐社会大家庭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原标题:少年斗殴受伤 赔偿责任各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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