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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充当“中间商”贩毒 赚钱百元换来7年刑期

2018-12-17 09:46:44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记者 黄清 通讯员 陈柳岑

17岁的无知少女充当毒品交易“中间商”,以为做起了“小生意”,殊不知仅仅从中赚取了100元的差价,却换来了长达7年多的牢狱生涯,就此断送了自己的大好前程,悔不当初。

介绍毒品生意,少女涉毒被公诉

今年4月23日,离18岁生日还有一个多月的婷婷(化名),接到小潘(化名)要购买毒品吸食的请求后,为赚取差价,与小罗(化名,另案处理)商量,由小罗从他人处购回含MDMA、硝甲西泮成分的液体(俗称“咔哇水”),婷婷则与小潘商谈好价格,收取了100元订金,并定于当晚在北流市某酒店路段进行交易。

当晚20时许,婷婷、小罗驾乘摩托车来到约定地点,准备将两瓶“咔哇水”卖给小潘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摩托车座垫箱内缴获“咔哇水”3瓶,共807克。经检验,所缴获的3瓶液体中均检出MDMA、硝甲西泮,均未检出γ-羟基丁酸。

今年11月,婷婷的18岁生日已经过去5个月,此时的她,却站在了法庭的被告席上,被公诉机关指控犯贩卖毒品罪。在庭审中,婷婷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贩卖毒品的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但辩称其并没有赚取差价。婷婷的辩护人也提出辩护称其是为了帮助朋友购买毒品,并没有赚取差价,只是居间介绍,在该案中应是从犯,其犯罪时是未成年人,归案后坦白并自愿认罪,请求法院对其从宽处罚。

是否赚取差价引争议

法院认定贩卖毒品罪成立

经审理后,法院对婷婷贩卖毒品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婷婷及其辩护人提出婷婷并没有赚取差价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因为同案人小罗的供述证明,他以600元/瓶的价格向阿贵(化名)购买毒品,然后以700元/瓶的价格卖给了婷婷的朋友小潘,赚取了100元的差价;证人小潘的证言证明婷婷开始要价700元/瓶,后又改要800元/瓶;婷婷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小罗给她的报价是700元/瓶,其为了从中赚取差价,向小潘报价800元/瓶。

上述证据证实,婷婷接到小潘购买毒品的请求后,欲从中赚取差价100元/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法院认定婷婷及其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公安机关的调查报告、婷婷的自述显示,婷婷的父母在其幼年时离异,其初一辍学后家人疏于管教,经常和社会上闲散人员交往走上了贩毒的道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婷婷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伙同他人出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婷婷伙同他人故意实施贩卖毒品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婷婷同时与贩毒者、购毒者共谋,积极联络促成双方交易,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婷婷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婷婷虽然以居间介绍者的身份介入毒品交易,但其在交易中收取订金,商定价格,赚取差价,并亲自携带毒品到现场交易,已经超出居间介绍者的地位,对交易的发起和达成起重要作用,应认定其是主犯。

法院综合考虑全案事实和量刑情节,决定对婷婷减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婷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寄语

青少年正处于成长发育阶段,对事物的认识还不够成熟,容易受到社会上不良诱惑的侵蚀。本案的婷婷过早辍学进入社会,监护人疏于监管和引导,导致其结交不良朋友而走上犯罪道路,婷婷自身有错,但家庭教育的缺失也是重要原因。法院在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中,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制裁只是最终手段,预防与拯救才是治本之源,社会、学校、家庭应该更加关注未成年人的教育问题,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良好、建康的成长环境。

(记者 黄清 通讯员 陈柳岑)

原标题:少女充当“中间商”贩毒 赚钱百元换来7年刑期 法官寄语:制裁只是最终手段,社会、学校、家庭应该更加关注未成年人的教育

责任编辑:覃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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