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4月9日凌晨,玉林市玉州区江岸路发生一起悲剧,一女子被杀害并被抛尸清湾江中。警方最终查证下手的是与被害人认识的“80后”男子陈某(本报曾作报道)。
昨日记者获悉,这起轰动一时的“4·9”清湾江杀人抛尸案刚在玉林市中院一审宣判。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女子被抛尸江中 8秒的监控让案件峰回路转
2016年4月9日早上7时许,市民阿林(化名)出去买早餐时,发现妻子小玲(化名)的车停放在门口,却不见人,汽车旁边的地面上还有血迹,便到公安机关报案。
让阿林想不到的是,不幸的事情还是发生了,当天12时许,民警在清湾江中发现小玲的尸体,而她的手提包则被丢弃在现场附近的一条街道上。
情杀?仇杀?警方初期做了海量排查工作后,案件却无实质性进展。
侦查思路重新回到案件的两个现场,一个是被害人被杀的中心现场,一个是嫌疑人抛尸之后丢包的第二现场。丢包现场视频中,一个身穿黑衣,骑白色电动车的男子引起了侦查员的注意:该男子经过监控探头的时间比其他人多停留了8秒。侦查员大胆推测,这8秒很有可能是其用于丢包的时间。侦查员将对中心现场的视频侦查范围从时间和空间上都进行了扩展。经过对海量视频的筛查和分析,杀人凶嫌最终浮出水面……
2016年5月5日,在历经27天的艰苦侦查之后,玉林警方在广东省东莞市将涉嫌杀人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抓获。
索要资金去旅游遭拒 他痛下杀手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认识被害人小玲后,通过跟踪小玲得知其住处。2016年3月,陈某为了向小玲索要资金去西藏,多次到小玲住宅附近的绿化带守候,伺机作案,但因时机不合适而未动手。
2016年4月8日21时许,陈某又驾驶电动车前去守候,伺机作案。次日凌晨2时许,当小玲驾驶自己的小轿车回到住处门前时,陈某立即上前向小玲索要去西藏的资金,遭到小玲的拒绝。
陈某即拿出随身携带的美工刀威胁小玲,为了阻止小玲反抗和发出惊叫声,陈某用刀割伤小玲左手后,又拿出随身携带的电线勒小玲的颈部,致小玲瘫软倒地,无力反抗。随后,陈某将小玲扛到清湾江绿化带的石凳上,在小玲没有能力反抗的情况下,与小玲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因有行人从现场附近的江岸路走过,陈某害怕小玲呼叫,用手掐扼小玲的颈部,致小玲完全失去意识并不再动弹后,因害怕被人发现其罪行,遂将小玲躯体翻过清湾江边的栏杆抛进清湾江中,致被害人小玲死亡。
接着,陈某返回小玲住处门前拿走小玲遗落在此的手提包,从包内钱包里拿走1000多元现金,随后他驾驶电动车经过离现场不远处的一路段时,将小玲的手提包丢弃在该处,然后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小玲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犯抢劫罪、强奸罪 凶手一审获死刑
玉林市中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所有人当场使用暴力的方法,强行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了抢劫罪;被告人陈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其行为已构成了强奸罪。
虽然陈某归案后,如实交代其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陈某抢劫、强奸作案的手段残忍,致一人死亡,社会影响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玉林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某退赔小玲被抢走的1000元及赔偿30120元给小玲的家属。
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表示上诉。(记者 陈梅 通讯员 方晓 梁毅)
原标题:清湾江边,他杀人抛尸 一年多前发生的此案昨一审宣判,凶手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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