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进行一次性补缴的传言从不间断,而最后都会被证实为谣言。日前,自治区人社厅、国土厅、财政厅联合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规定:即使是被征地农民,也不能采取一次性补缴方式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彻底打破了民间风行的“一次性补缴”谣言。
其实早在2016年8月,就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6〕46号),为各市实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指导意见。《细则》的出台,进一步细化了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补贴工作,推进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玉林市社保局工作人员表示,我市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我市出台的具体实施办法,将及时报送自治区人社厅备案。
不参加养老保险,不获补贴
玉林市社保局工作人员介绍,养老保险补贴是地方政府给予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参加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专项补贴,除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外,不发给被征地农民个人,不参加养老保险的不得享受养老保险补贴。而参加养老保险既包括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也包括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囊括了现有的各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补贴限高托低,高至8亩低至1亩计算
被征地农民,是指桂人社发〔2016〕46号文件实施后,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失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在册人口。
养老保险补贴资金采取限高托低的办法征收和计发,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征地基准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亩数。一次征地或多次征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面积累计超过8亩的,超过不再计发(征收)养老保险补贴;累计不足1亩的,按1亩补足计发(征收)养老保险补贴。
补贴逐年计入个人账户,不能一次性补缴
参加不同的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金额逐年计入个人账户,其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采取一次性补缴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补贴用完后,由个人继续按规定履行个人缴费义务,被征地农民达到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或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养老保险补贴金额余额一次性记入其个人账户,或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征地前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一次性发放给其本人。
足额落实补贴资金后再批准供地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即对新征土地坚持“先保后供”原则,实行谁用地,谁负责,先足额落实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后再批准供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的申请由用地单位(组织)负责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实行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此外,《细则》对年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被征地农民中的现役军人等养老保险补贴、新旧制度衔接等特殊人员、特殊情况的管理、办理程序等都做了规定,统筹制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的申请、管理、使用等各方面的细则,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顺利实施提供政策依据,确保了被征地农民失地后能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
原标题: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细则出台 一次性补缴 谣言被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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