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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万工程款起纠纷 法院为何拒立案?

2017-06-05 09:22:15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黄清 通讯员 苏娟

“法官,我们的案子诉讼时效将至,合同双方约定争议发生时由北流法院管辖,请你们抓紧时间立案!”一名委托代理人焦急地将一沓厚厚的立案材料推到了法官面前,并催促法官尽快给予立案。法官认真研读该材料后,拒绝了立案要求,并告知根据该案件性质,发生纠纷时理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约定管辖无效。

垫付出去的400万工程款没着落,两公司成被告

原告是甲公司,其住所地在北流市;被告是兴业县的乙公司和丙公司。2015 年,原告与两被告就甲公司承建乙公司开发建设的某度假工程(该工程建设地位于兴业县)相关事宜签订了《协议书》。事后,按照协议,甲公司及施工班组陈某先后共垫资400 万元建设了该度假工程。度假工程的主体框架封顶后,由于乙公司拒不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工程暂停施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按协议偿还垫付的400 万元借款以及本息,但均被拒,而丙公司也不履行担保责任。

为此,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归还借款本息,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约定管辖违反管辖规定,原管辖约定无效

起诉时,委托代理人提出,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由原告所在地的北流法院管辖,约定优先,能否由北流法院管辖?

接案法官阅读完案件材料后向代理人解释说,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是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但是该笔款项用于工程建设施工,所谓的“借款”是在甲公司和乙公司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预结算后,约定由甲公司垫资建设工程项目,“借款”的本质是工程的垫资款。至原告起诉时,甲公司和乙公司尚未对该度假工程进行结算。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度假工程项目位于兴业县,不在北流市辖区,北流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通过法官的释明,委托代理人明确了案件的管辖,也将起诉材料领回并准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提醒:

很多当事人都以为在合同中只要约定了具体的管辖法院就是有效的管辖约定,岂不知约定管辖也有例外,那就是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专属管辖的案件主要有: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此三大类案件进行管辖约定的一定要遵循法律上的专属管辖原则。(记者 黄清 通讯员 苏娟)

原标题:400万工程款起纠纷法院为何拒立案?

法官释法:约定管辖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否则无效

责任编辑:温祖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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