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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施工合同,发包方仍需支付工程款

2015-10-30 09:59:47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 叶万松 通讯员 莫婉莹

   工程建设中,包工头并没有承建工程的资质,有关方面并没有注意相关法律规定,将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的包工头施工,最后,工程项目建设无法保证不说,就连一开始签订的合同,因为违法而归于无效。

   近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护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的一审判决。

   无资质包工头

   签下建设工程

   2013年4月,李某将某基地综合楼工程发包给肖某建设,并签订了《协议》,约定工程造价为525000元。签订协议后,肖某进场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进度慢、质量安全达不到规范要求,李某与肖某于7月与8月又签订了补充协议,李某要求肖某能够按照约定按质按期完工。因肖某在施工中存在的安全质量隐患,玉林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的工程监理项目部发出了整改通知书,要求肖某对工程进行整改。然而,肖某却并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致使工程进度超期、质量不合格。

   无奈之下李某只能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并要求肖某赔偿经济损失。肖某知道李某到法院起诉他后,认为自己权益也受到了侵犯,因此进行反诉,要求李某支付施工的工程款并且要求李某支付解除协议的违约金。

   没有资质

   所签订《协议》无效

   玉州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肖某是个人建筑施工包工头,没有承建工程的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李某与肖某于2013年4月签订的《协议》为无效合同,李某要求肖某赔偿经济损失也没有证据证明具体损失数额,因此驳回了李某的诉请;肖某依据协议进行了大部分施工,其应当得到工程款。但协议没有约定对工程施工项目的具体造价,因此,应当参照其完成的工程度、按照双方约定的工程造价计算,而肖某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则没有依据。

   法院认为,李某与肖某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应当承担各自的相应责任,遂依法判决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工程款按照双方约定的工程造价计算支付。

   判决后李某不服,上诉至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析法:合同有效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官判决后认为:本案中,肖某因为没有承建工程资质而签订的工程建设施工《协议》是违法的,双方的主张因为《协议》无效而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所签合同认定无效”,无效合同是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确认承包方是否具有承建工程的资质,只有合同有效才能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障。

   (原标题:工程承包方施工中存在安全质量隐患,又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发包方却无法维权—— 无效施工合同,发包方仍需支付工程款)


责任编辑:刘子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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