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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注册 工厂欲撇清22万欠款

2017-04-20 08:50:38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陈凤秀 通讯员 梁拔南 梁艳

工厂销不出货,就可以不用支付货款给供货方?兴业县某工厂自认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故意耍赖要撇清这笔债务关系。近日,兴业县法院认为责任应由实际投资人承担,遂判处被告凌某某归还原告韦某某货款22万元及相应利息。

由于资金周转不过来 工厂拖欠22万货款

2014年11月,韦某某与凌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开始做起了买卖,双方于2015年2月18日签订了《买卖合同》,并约定供货时间从2014年12月30日起,韦某某每拉1吨货到,凌某某需在7日内及时付清款项。

由于资金周转等各方面原因,凌某某有的时候未能及时结清供货款,至2015年6月18日,已拖欠韦某某货款22万元。对此,凌某某立写《欠条》和出具《凭证书》给韦某某收执,落款处还加盖了该厂公章。

因凌某某一再承诺,从2015年7月起,他将每月按时给韦某某账户汇入3000元作为该厂拖欠货款的利息,直至2015年9月底前还清这笔货款为止。可直至去年底,一年多过去了,凌某某除了支付过6000元利息之外,仍拖欠着货款及部分利息。万般无奈之下,韦某某将凌某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工厂产生的责任由实际投资人承担

法庭上,被告凌某某以工厂很长时间销不出货,早已失去经济来源,且该厂没有经过工商部门登记,买卖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耍赖说该厂既然没有能力偿还这笔债务,作为货物签收人,他也没有办法。

近日,兴业县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厂为凌某某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虽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不能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但其产生的责任应由实际投资人凌某某承担,且原告有凌某某立写的《欠条》及《凭证书》为据,事实清楚,遂判决凌某某应依约支付货款给原告。(记者 陈凤秀 通讯员 梁拔南 梁艳)

原标题:未经注册 工厂欲撇清22万欠款

法院:工厂产生的责任由实际投资人承担

责任编辑:温祖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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