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讯 北流市一农民借钱给好友父子做生意,借款期满后经多次催索,好友拒不还款。该农民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北流市人民法院,要求好友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5万元,因只提供了借条复印件而没有借条原件,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承担诉讼费用1000多元钱。
何某系北流市北流镇人,何某与顾某系朋友关系。2011年7月18日,顾某和其父亲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向何某借款5万元,约定利息按银行贷款月利率三倍计算,于2015年1月18日还清借款,并写有借条。借款期满后,何某多次向顾某和其父亲催索欠款,顾某和其父亲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无奈何某把顾某和其父亲告到法院。
近日,北流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何某仅提供了借条复印件作为证据。承办法官向何解释了《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认定的相关规定,并限期要求何某向法庭补充提供借条原件,但期限届满后何某未予补充。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主张顾某和其父亲偿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但仅向法庭举出借条复印件,而未能提供借条原件,以致法庭无法对借条复印件进行核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该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谢文杰)
原标题:借条复印件,不能作债务凭据











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玉城信用社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千佳单位
玉东新区金融扶贫显成效
“二孩政策”推力大 月子中心迎来发展机遇
“双12”比天气还冷 玉林消费者不太买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