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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龙事件变侵权 两本地公众号互发声明

2017-03-08 09:02:25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欧雅歆

近日,本市两个公众号因一段视频素材版权,连发声明相互指责,引发网友围观。如今,公众号因资讯新鲜、缩短阅读时间,逐渐变成人们阅读新宠,随之而来的侵权事件也常让原创者头疼。公众号不知情时编辑使用他人作品,是正常利用还是涉及侵权?原作者遭遇网络侵权时该怎样进行维权?

乌龙变侵权 两公众号都觉得冤

今年2月,玉林某公众号(简称A公众号)发文称其工作室制作的素材,被另一公众号(简称B公众号)盗用,要求对方删除素材并公开道歉。在该文章内,作者道出缘由:今年2月初,某本土歌手欲在五彩田园拍摄歌曲MV用于参赛,歌手认为A公众号的资源不错,决定合作,由工作室负责MV制作及拍人物实景,双方约定次日进行人物拍摄,然而直到第二天下午,歌手都没有出现。为抓紧进度,工作室决定先制作MV的无人物部分,完成粗片剪辑(制作期间歌手来到工作室),完成后,该歌手要求输出一份粗剪版,供其放在手机内与朋友观赏。因工作室接下来另有安排,经不住对方软磨硬泡,工作室便将未打有水印的视频压低分辨率,输出给对方。

之后,双方几次相约拍摄,该歌手均未曾出现,工作室表示不再与该歌手合作。然而几天之后,工作室员工却看到自己编辑的粗剪版已经在网上流传,且已被B公众号平台使用并重新编辑。

作者经过一番了解,原来该歌手在找A公众号前,就已经让B公众号进行了人物实景拍摄。之后,歌手对B公众号制作的部分素材不满意,再找到A公众号帮忙制作,并称其“曾找电视台帮忙摄制但觉得素材不好”,歌手取得A公众号剪辑完成的粗片素材后,再拿给B公众号进行合成制作。至此,A公众号认为B公众号已经侵权,正式在其公众号平台发布声明,要求B公众号删除素材。

突然而来的指责将B公众号推到风口浪尖,B公众号委屈称,素材是该歌手自己带来,歌手称该素材是在五彩田园工作的朋友提供,自己误以为此段素材的使用已得到园方许可,且自己属于友情帮忙,没有以此收益。B公众号认为自己在经过客户的同意后,将二次编辑的MV上传,不属于侵权。B公众号也在其平台发布严正声明,要求A公众号删除对自己的不当言论。

侵权与否看动机 需留意隐形营利

版权素材被擅用,原作者极力维权,使用者也称无辜,造成矛盾的客户已抽身离开,这起风波该由谁买单?微信公众号不知情时编辑使用他人作品,是正常利用还是涉及侵权?原创者遭遇微信侵权又该怎样维权?

广西桂金剑律师事务所曾小明律师认为,微信公众号编辑他人作品是否侵权,要根据具体使用作品的情形和行为人主管动机来判定。原则上,符合著作权人(即创作者)的意愿,对其无利益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合理使用,反之,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或损害其利益,甚至“改头换面冒称原创”,则构成侵犯著作权。

在我国法律中,虚拟作品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发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益。日常中,认定是否对著作权人侵权通常有两个标准:一、是否获得授权许可;二、是否具有营利性。是否获得授权已普遍被大众理解熟知,多数人对“是否具有营利性”认识容易产生片面,如认为某些公众号不具备商业性质,不能产生利益回报,以此认定不构成侵权。然而多数公众号是通过转载内容吸引并积累粉丝数,以达到宣传营销目的,可能当下并未直接营利,当粉丝积累到一定数量时,就会有广告或其他营销活动接踵而来,这就是隐形的营利行为。因此,对于公众号转载、编辑行为是否具有营利性质的判定,应当以转载行为与营利是否有因果关系,作为判断侵权的重要因素。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任何未经权利人同意授权的传播行为,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侵犯了其署名权。若转载过程中又对原作进行篡改,则又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非法转载该内容的公众号运营者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在以上事件中,因A、B双方各执一词,关键为举证,谁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主张,谁就处于有利的地位,若A公众号持有该歌手签订的合同及相关证据,可依法起诉该歌手,并将B公众号列为共同被告即可。

后记:记者发稿前从A公众号工作人员处得知,涉事素材已被删除,A公众号也表示不再追究。(记者 欧雅歆)

原标题:乌龙事件变侵权两本地公众号互发声明

律师:侵权与否看动机 需留意隐形营利

责任编辑:温祖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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