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讯 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当事人之间不是陌生人,而是朋友,而被告人董某还多次流窜作案并且多次受到刑罚处理。最后,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被告人董某退赔被害人廖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659元。
2016年5月24日17时左右,被告人董某在玉林市人民公园内以一起去钓鱼为由,将廖某骗到玉州区烟草大厦后面的一巷子里,再借故借廖某的银色苹果6Plus手机打电话。廖某将手机交给董某后,董某假装打电话走开,后趁廖某不注意,拿着该手机逃离现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659元。
另查明,被告人董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抢夺罪于2015年被广西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犯诈骗罪成立。被告人董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为严肃国法,保护公私财物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董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我国刑法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谢林锋)
原标题:多次作案不思改 朋友之间也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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