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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在红绿灯处砸窗抢包 吓坏玉城女车主的歹徒被判刑

2016-11-10 08:49:00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 李筱许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玉州讯 只要留心观察,就会发现很多单独驾车的车主习惯把贵重物品如包、手机、电脑放在副驾驶位置上,取放是方便了,但也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近日,趁车主等红绿灯时砸窗抢包的吴某被玉州区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梁某的经济损失16424元。

2015年8月1日18时,吴某、龙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由龙某驾驶摩托车搭载吴某到玉州区二环路某区门前的红绿灯处,见到梁某驾驶轿车停下等绿灯,龙某将车开到旁边接应,吴某下车用10厘米长的铁锥砸碎梁某驾驶的汽车副驾驶座车窗玻璃,抢走梁某放在副驾驶座上的手提包,然后迅速搭上龙某的摩托车逃跑。据失主称,包内有人民币12300元,一部价值4124元的苹果6手机。

2015 年9 月7 日11 时,初尝“甜头”的吴某、龙某再次来到玉州区一环东路客运中心门前红绿灯处,见到陈某停车等绿灯,以相同作案手法,抢走陈某放在副驾驶座上的手提包。当龙某、吴某逃跑到玉州区南桥市场附近时,吴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并缴获其抢得的手提包。经清点,手提包内有人民币3323元,苹果6手机一部及银行卡等物品。事后,被抢物品已由公安机关退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抢夺罪成立。吴某伙同他人共同抢夺作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吴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吴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专在红绿灯处砸窗抢包 吓坏玉城女车主的歹徒被判刑

责任编辑: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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