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去年7月6日凌晨在市汽车总站附近的飞车抢劫致人死亡案前天开庭—— 两“飞车男”受审 其中一人三进宫 )

庭审现场
还记得去年7月6日凌晨发生在市汽车总站附近的飞车抢劫致人死亡案吗?一名妇女倒在路边口吐白沫不省人事,路人以为她喝醉酒打110报警,警方介入,起初以为是交通事故,后调查发现女子是遭遇两名男子飞车抢包……
2月3日,案件在市中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
案情回顾:女子凌晨卧倒路边 路人误以为醉酒报警
“有一个疑是喝醉酒的人倒在路边,口吐白沫……”2014年7月6日凌晨5时44分,玉林110接到一名路人的报警。
接警的民警赶到现场处理发现,倒地的妇女为52岁的陈某某,江西人。她额头有肿块,呼吸困难,遂拨打了120。120将陈某某送到医院抢救,发现其颅脑损伤,胸腔有积水,怀疑其被撞致伤。
两天后7月8日,陈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警方介入调查,起初以为是交通肇事案,可随着深入调查走访,多位目击群众反映,女子是当天凌晨被两名男子飞车抢包,拖行了十几米倒地受伤……很快,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刘某某进入警方视线。
同年7月20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刘某某被抓获归案,这起飞车抢夺致人死亡案浮出水面:
2014年7月3日,陈某某从江西老家坐火车来到玉林找老乡,入住玉林城区某宾馆,7月6日凌晨5时许,陈某某正肩背挎包,手拉拉杆式行李箱往玉林市一环北路方向走去,她打算前往玉林古玩市场占摊位摆摊。
此时,正骑着摩托车在玉林城区街上转悠寻找目标的周某某、刘某某发现单身一人的陈某某后,遂上前抢夺她身上的挎包……
检方指控:飞车强抢致人死亡 以抢劫罪公诉
公诉人指控,2014年7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密谋飞车抢夺路人的财物,当日凌晨5时许,两人驾车到大北路靠近市汽车总站附近路段发现陈某某后,驾车到汽车总站红绿灯路口处调头,再跟随陈某某至大北路与大乾街交接路口处,周某某跳下摩托车,用一张废纸遮挡刘某某所驾驶摩托车的号牌,并步行跟踪了陈某某一段路,之后再次坐上摩托车尾随。
随后,刘某某驾车靠近陈某某,周某某迅速伸手抢夺陈某某身上的挎包,因陈某某紧抓挎包不放手,周某某将其拖拽到鸿图公司电动车超市门前路段,致其摔倒。周某某见状松手放开挎包,与刘某某一起驾车逃离现场。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强行劫取他人财物,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人均是主犯,且周某某属累犯。
庭审现场:“作案前已在玉林城区‘逛’了两个小时”
当天上午8点半,庭审开始。在法警的押解下,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戴着手铐脚链出现在法庭,他们一踏入法庭门口,目光都不约而同地搜索坐在旁听席上的亲属。被害人陈某某的丈夫和儿子从江西赶过来参加庭审,提出了附带民事赔偿35万余元。
36岁的周某某,玉州区仁东镇人。看上去斯斯文文的他,却有过两次前科,早在1994年因抢劫被判入狱5年,2002年又因抢夺罪、盗窃罪被判入狱,直到2013年3月刑满释放。
刘某某,30岁,玉州区人。他说,他跟周某某是2013年结识的,是一般朋友关系。
法庭上,周某某、刘某某都说,事发当晚他们一起在玉林城区某歌城唱歌至凌晨,后来去吃夜宵。“当时我喝得头有点难受。”刘某某说。
周某某说,当天凌晨3时许,刘某某开着摩托车载着他在玉林城区“逛逛”,一直“逛”了两个多小时,凌晨5时许遇到了被害人。
刘某某说,对于这次抢夺他是不情愿的,当时周某某说要去抢那个女子时,他有叫周某某不要去抢她,因为她看上去刚从外地搭车回来,可周某某说,你不懂,就是这种刚下车的人身上才有钱。后来在抢夺过程中,听到女子啊地叫了一声,他劝周某某,放开人家。周某某后来放开了,还跟他说,脱手了。
法官问周某某,当时有没有想到拉住她的包不放会拉倒她?周某某回答说:“没有想到”。而周某某此前在公安机关供述称,当时以为可以拉断女子挎包的带子把包抢走,所以强拽对方的包不放手。“当时手拉得感觉痛。”
当天的庭审很细致,主要对谁提出抢夺被害人?抢夺过程中有没有加速拖拉被害人?逃跑时有没有看到被害人倒地等情节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庭审持续到下午2点,中午休庭了一个小时,法庭没有作出宣判。
记者手记:
案件目前虽然还没有结果,但还是给人警示,一旦遇到抢劫或抢夺等紧急情况,首先还是要确保自身人身安全,保持冷静,看清犯罪嫌疑人的相貌特征,记住对方所骑交通工具的牌照、型号及逃跑方向,迅速报警。尤其眼下年关临近,无论外出还是归家,要注意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提高防范意识。
(记者陈梅通讯员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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