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讯 日前,福绵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做到案结事了,受到当事人的称赞,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015年3月5日,张某驾驶一辆小车由容县往玉林方向行驶,梁某驾驶李某所有的一辆重型厢式货车同方向行驶在张某的左侧机动车道上,双方行至国道324线1413公里处时,双方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及乘车人张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北流市交警部门认定梁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经司法伤残鉴定,评定张某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张某与梁某就赔偿数额未达成协议,于是张某向福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阅读案卷材料,考虑到案情较为简单,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为尽快化解纠纷,在征求原告张某的意见后,承办法官组织原告张某、被告梁某、李某、保险公司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运用娴熟的法律知识,从情、理、法角度入手,认真细致做思想工作,积极引导原告、被告换位思考。经过承办法官的多次耐心沟通后,各方当事人都表现出较大的调解诚意,原告张某主动提出可以减少赔偿数额,且表示被告李某的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损失均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同意撤回对被告梁某和李某的起诉。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原告张某与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内分别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74900元(该款已汇入法院账户)和8436元。
这是福绵区人民法院一直以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以调判结合、调解优先手段审理各类民事纠纷的一个缩影。
(牟远峰)
原标题:两车相撞引诉讼 倾心调解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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