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讯 原告梁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书》上要求杨某将名下的房产及土地过户给其与儿子,因杨某名下的一处房产是宅基地,无法直接办理过户手续,为此,梁某起诉至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要求杨某履行协议,最终法院依法驳回梁某的诉讼请求。
原来,梁某与杨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的第二项中,约定把杨某名下的某处房产及土地过户给其与儿子。其中一处房产及土地属于集体土地宅基地性质,在1987年某村生产队分配宅基地时分配成4份,杨某分得1份。
法院认为,该案讼争的房产及土地属于宅基地,原被告双方并无异议。梁某与杨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应当只对在夫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不能以此擅自处分他人的财产,并且严格执行“宅基地一户一宅”原则,宅基地的转让应当经过政府机关的审批同意,不能自由流通转让。故对于梁某的诉请,法院依法驳回。
法官判后语:在生活中,不管在夫妻婚姻持续期间还是离婚后,对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均应遵循以下原则:在我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约定;夫妻双方应本着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约定,不能胁迫及显失公平;只能对夫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同时不能擅自处分他人财产及损害他们利益。只有这样,才能依法成立有效,得到我国法律的合法保护。
原标题:离婚协议牵涉宅基地转让,法院依法驳回诉请 财产约定依法成立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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