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1月18日开始,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限制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规定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北流一对夫妇借贷220万元后未如约支付银行债务,被银行告上了法庭;因妻子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使得这笔债务是否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成为庭审重点。经过法院审理,终认定该笔200多万元的银行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未如约还贷
夫妻俩被告上法庭
2015年1月30日,某银行与杨某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提供贷款220万元,用于杨某购买猪苗及饲料。同时,某银行与杨某、黄某夫妻俩签订了《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以杨某为抵押人,以黄某为共有人,将杨某所有的位于北流市隆盛镇某村的4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物。
银行如期向杨某提供了22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是60个月(从2015年2月9日至2020年2月9日),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但是,从2017年10月起,杨某不再偿还每期应当偿还的借款本息,且经某银行的工作人员多次催收也拒不偿还。至2018年1月8日,杨某的贷款合计拖欠本金139万元,拖欠利息、罚息2万多元。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某银行遂以杨某和黄某为被告向北流法院提起诉讼。
妻子未签字
法院综合证据判为共同债务
在庭审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杨某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应予以保护。由于被告杨某没有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根据合同的条款约定,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在庭审中,法官针对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律师费用支付等争议焦点进行了重点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黄某没有在《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中作为借款人签字,但在抵押财产共有人一栏签字同意以被告杨某名下的抵押财产担保本案债务,已知悉并同意本案借款的产生,事后在庭审中黄某承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以本案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证据确凿、充分,理由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外,由于原告与被告杨某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如果以法律手段追偿贷款,将由借款人杨某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杨某负担本案律师费用1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杨某、黄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9万元;被告杨某、黄某支付原告借款利息;被告杨某、黄某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万元;被告杨某、黄某不履行债务时,原告以被告杨某所有4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记者 黄清 通讯员 郑燕)
原标题:妻子未签字 这笔220万元贷款怎么还?法院:妻子在抵押合同签了字,属知情,需与丈夫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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