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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交警告破二环南路“4.17”死亡交通事故逃逸案

2016-04-26 21:55:21 玉林新闻网 通讯员 林增崇

  玉林新闻网讯(通讯员 林增崇)4月17日早晨,玉林市区二环南路白马岭路段发生一起死亡交通事故,一名行人被一辆二轮车从后面撞倒,造成特种颅脑受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二轮车驾驶人驾车逃离现场。玉林交警直属四大队经过9天的奋战,做通家属思想工作,促使肇事者从广东回来自首。

图为交通事故肇事者指认现场。

  飞来横祸,晨练妇女突遭车祸身亡

  4月17日早晨,家住玉林市区二环南路白马岭公园附近的退休妇女徐某和爱人韦某沿二环南路步行往白马岭公园晨练。6时40分左右,当她行走至白马岭公园大门斜对面路段时,突然被一辆车从后面撞倒,当即鼻、嘴出血。

  同样前往白马岭公园晨练的易阿姨目睹了悲剧发生的经过。易阿姨说当时她沿着二环南路由铁路立交桥往白马岭方向行走,至事发路段时,看见徐某,还打了招呼,拉几句家常,两人都走在非机动车道内,当徐某比较靠近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的分隔白线。突然一辆二轮车从徐某后面撞了上来,徐某顿时倒在地上,鼻子、嘴巴都流了一些血,见状易阿姨大声呼喊了几声,但没有旁人,而驾车的男子也同时倒地,他扶起车辆后,责骂她们不懂走路,之后摸了一下徐某,驾车就朝前方开去,由于紧张,大概记得是一辆二轮车,车牌是黑色的,尾数是“9063”,至于是摩托车还是电动车,以及驾车男子的特征、口音、衣着,都记不得。

  由于当时易某没有手机,她就跑到白马岭公园里找人报警,后来又找到了徐某爱人韦某,徐某被送至第三人民医院,但经抢救无效于当天10时30分左右离世。死因为特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抽丝剥茧,玉林交警奋战9天破疑案

  7时07分,玉林交警四大队接到报警后,事故值班民警辛警官率队快速赶到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到达现场后,民警发现,现场没有事故车辆,伤者已经送往医院。

  收集了遗留在现场的一些疑似车灯碎片等证物后,民警立即对目击者、伤者家属展开调查。

  得知伤者不治身亡消息后。直属四大队立即成立了“2016.4.17”交通事故逃逸案专案组,抽调精干力量开展事故调查追逃工作。玉林交警支队黎副支队长健于4月19日、21日两次带领支队事故处理科专家能手深入四大队了解案情、指导案件侦破工作,要求大队利用已掌握线索,以车牌找人、以视频找人,继续扩大走访范围,进一步做细做实相关工作。

  截止4月20日,“2016.4.17”交通事故逃逸案专案组在大队长领导下,调取了事故现场周边路段各种监控视频500多分钟,并根据易某提供的线索,对尾数是“9063”的二轮摩托车、电动车辆进行排查、筛选,深入仁东、大塘等地对25辆可疑车辆开展排查,做到“见车见人”,逐渐缩小排查范围,并最终锁定了“玉林H9063”号黑色超标二轮电动车。

  根据相关线索,民警来到玉林市某科技公司进行对“玉林H9063”号黑色超标二轮电动车车主蒋某枝进行调查。车间主任告诉民警,4月17日7时30分蒋某枝通过电话请假,理由是酒后驾车时摔伤了,并发来受伤的照片。之后便不知其去向,电话也打不通。

  随后民警赶到二环南路某居住小区,依法传唤了蒋某枝妻子伍某某。

  第一次面对民警,伍某某并没有交代丈夫的去处和电动车的下落,而是说蒋某枝4月17日早上在云天宫附近路段行车时,被一个突然冲出来的路人撞倒,造成嘴、脸和左手多处擦伤,并诅咒自己驾驶的电动车是一辆倒霉的车,要卖掉。

  民警根据伍某某的这一说法,联系了交警直属一大队,确认当天该大队并没有接到云天宫附近的事故报警,调取监控显示,该时段云天宫附近路段并没有涉及电动车辆、行人的交通事故发生。

  专案组再次传唤了伍某某,把“2016.4.17”交通事故案情做了介绍,并告知伍某某做假证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伍某某这才承认说其丈夫蒋某枝于4月17日7时多打电话告诉自己,称在二环南路白马岭路段撞了人,自己也受伤了,让伍某某送几件衣服到东明社区小姨家。

  专案组传唤了伍某某的妹妹,证实了伍某某所言属实。于是便做两人思想工作,要求她们动员蒋某枝归案。

  4月25日晚上10时,蒋某枝从广东省封开县回到玉林,在朋友的陪同下,到交警直属四大队投案自首。

  蒋某枝表示,事发当时,他驾“玉林H9063”号黑色超标二轮电动车沿二环南路往玉柴工业园区方向行驶,至事发路段时,一个妇女突然甩开双手,与他的右手发生碰撞,导致车控失控并与其发生碰撞,造成自己车辆损坏,嘴、脸和左手多处擦伤,自己扶起车子后摸了一下伤者,认为没什么大事就驾车离开现场了。后来去东明社区小姨家,自行治疗了身上的伤,又叫一个朋友的儿子顶了自己的班,4月19日把电动车骑到陆川县马坡镇某单位宿舍,然后就回广东封开县南丰镇老家继续治疗。后来妻子来电话说警察已经查到自己头上了,觉得良心不安,便回来自首。

  目前,蒋某枝被依法行政拘留。


责任编辑:刘子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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