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电动车相撞
两电动车相撞,受伤的一方让对方先交2万元押金,以保证治疗费用的问题。近日,玉州区法院审结了该起因车祸撞出的不当得利纠纷案,法院认为受伤的一方收取的2万元押金不是基于此次事故受到的损失,判返还押金。
其实,这起交通事故的经过也很简单,窦某与钟某驾驶各自的电动车在玉北大道某村路段发生碰撞,钟某受伤入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窦某与钟某均违反交规,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就医疗赔偿问题,钟某与窦某签订了一份《约定协议》,窦某交2万元押金给钟某,并承诺承担一切费用。因此,窦某垫付了钟某住院期间产生的3700多元医疗费。
后来,窦某多次找到钟某协商返还押金及医疗费,却无果,无奈之下将钟某诉至玉州区法院,要求钟某返还押金及垫支的医疗费。
在庭上,窦某对双方签订的《约定协议》的签订有话要说,称钟某通过无理手段限制他的人身自由,他才被迫交2万元押金给钟某,并签订协议的。事后,他经多方询问得知,钟某没有撞伤,是诈伤,钟某的医疗费用依据都是伪造的,为此才要求钟某返还医疗费及押金。
法院认为,钟某因窦某撞伤住院治疗,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的《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证实,依法予以确认。窦某、钟某为此签订的《约定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合法有效。
关于窦某主张钟某胁迫其交押金、签订协议,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不过,对于窦某交给钟某的2万元押金,法院判钟某返还给窦某。
法院的理由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钟某收取窦某的2万元押金不是基于此次事故受到的损失,钟某应该返还该押金给窦某。
原标题:车祸撞出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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