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娘家人合伙做了十几年生意,如今打算“拆伙”,却因一盘难算的账,使得原本“一家亲”的大家庭因分配问题闹了两年多的矛盾。家家有本难念的经,9月2日,在城西做服装生意的莫女士与丈夫找到《法律帮问》记者无奈地表示,因家庭矛盾直接影响了工厂的日常运转,希望通过咨询律师意见找到化解与娘家人之间矛盾的方法。
与娘家人合伙做生意 “拆伙”账本难算清
莫女士向记者讲述,2004年,莫女士打算与丈夫开一间专门生产童装的服装厂,当时由于资金不足,便向其母亲提出了借款。经过考虑,母亲用家里的房产证作为抵押向银行借贷了3万元,此外还向自己的二女儿(莫女士妹妹)借了2万元,总共将5万元交给了莫女士。莫女士自己出资9万元,前期双方共投资14万元建起了服装厂。此时,母亲提出必须以合伙做生意的方式进行家族式管理,所得收入共有。而在厂里帮工的莫女士丈夫、两个弟弟在日常工作中则以领取月薪的方式获得报酬,莫女士和母亲则可获得年底分红。
经过一家人的齐心协力,服装加工厂逐步扩大,也赚了钱,期间还将办厂初期双方所欠债务还清了,还用厂里的收入在城西共同买了两块地皮,并在其中一块地皮上建了两层楼房作为厂房。“现在用的地皮是我的那块,娘家的那块目前还没有建房。”
2013年,莫女士了解到,弟弟打算另开一家生产男士短裤的服装厂。考虑到弟弟单干后没空在厂里帮忙,而母亲也已80多岁,为了便于工厂的管理,莫女士向娘家人提出分厂的提议,厂内的设备、厂房、布料、成衣等物品分成两份,自己和娘家人各占一份。但是该提议被娘家人一致反对。
“他们认为这10年以来都是我在管账,一定有私房钱。”莫女士解释,由于都是一家人,日常的财务管理也一直是自己,而家中的所有开销都是从厂里出,期间一直没有按正规工厂管理的方式对收支流水账进行记录,致使分配方案出现了意见分歧。
工厂分配掀起大风波 调解方案一一被否决
“弟弟到厂里大吵大闹,并对厂里的物品进行打砸,生意一度中断。”事发后,莫女士与娘家人的关系开始恶化,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围绕在厂房、分红、厂内物品的分配上。账本混乱让分配方案的建立变得举步维艰,因分配上的争议,双方一直不肯协调。期间,社区也曾召集双方进行面对面的调解,但矛盾一直未能得到解决。
“一起做生意已经有10多年了,没想到一家人现在会闹得那么僵。”莫女士称,当初购买地皮的提议是母亲提出来的,而办理相关的手续却是她独自一人去办理的,费用都来自厂里的收入。在没有矛盾之前,双方对分红并未进行口头或书面的约定。
后来,双方在协商的过程中,莫女士提出先让自己使用厂房5年,2年内将弟弟的工资、银行贷款结付完,5年后厂里的设备归莫女士所有,厂房归娘家所有,而分红并不在讨论的范围内。莫女士解释,由于该分红并没有明晰的流水账本,很难清算,如何分红成了难题。
对于莫女士的提议,弟弟进行了否决,提出只给姐姐在厂房内生产使用2年,2年后交付厂房和厂内所有设备,而分红就一笔勾销。
莫女士无奈地表示,为了挽回亲情,她想尽了各种调解方法,但最终都因手续上的不完善或其他原因使调解不了了之,双方在僵持了近两年后,工厂在去年底重新开业。“虽然工厂得以开业,但是问题终归没有解决,不知这种流水账本不明晰的家族产业分配问题,在法律上是否有更合理的法定分配规定?”莫女士迫切地想知道。
桂金剑律师事务所曾小明律师解答:
合伙合同是指两人以上互约出资以经营共同事业的合同。其特征有以下几点:①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包括合伙人只提供劳务或技艺而不提供资金,但资金、劳务或技艺三者必有其一。②合伙人必须参加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只提供资金而不参加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不能成为合伙人。③合伙人必须有共同的经济目的,否则不能订立合伙合同。这是合伙合同与一般以财产关系为内容的合同的显著区别之一。④合伙人之间负连带无限责任。合伙财产的性质基本上属于共同共有的性质。合伙财产包括出资和经营期间取得的财产。
《民法通则》第31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家族产业经营过程中,没有口头和书面上对相关分配进行约定的,在“拆伙”时可以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所以,莫女士和娘家人在分配时可以按照当初出资建厂时的出资比例来进行分配。 为了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市民在签订合伙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在合同内注明相关事项。(记者 黄清)
原标题:家族生意“拆伙”难算清 律师:无约定的,可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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