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没有车架编号上不了牌,玉州区年过六旬的李伯(化名)由此认为自己9年前购买的电动车是不合格的商品,于前阵子将卖电动车的告上法院,要求三倍赔偿。
上周,玉州区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李伯的主张,证据不足,驳回了李伯的诉讼请求。
电动车没车架号上不了牌 老伯聘请代理人告卖电车的
2005年11月,李伯在玉林城区某电动车专卖店,以2750元购买电动车一辆。车子一用就是几年,直到去年8月玉林城区的电动车统一上牌进行登记。李伯拉着自己的电动车到交警部门办理上牌时,经办人员检验他的电动车无车架编号,上不了牌。
“电动车上不了牌,这都是因为电动车的质量不合格。”李伯觉得,这事电动车专卖店应该要负责。今年年初,他委托了一位法律工作者作为代理人,将电动车专卖店及经营者钟女士诉诸玉州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经营不合格的商品,赔偿损失8100元。
至于为何要赔偿8千余元,李伯和代理人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由于事情过去多年,李伯当初购买电动车的专卖店已处在停止经营状态。案子开庭时,经营者钟女士提交了答辩状,没到庭。
在答辩状中,钟女士称,2005年11月李伯购买电动车至起诉前,从未向其主张过该电动车不合格,该电动车也没有因质量不合格造成他的任何损失,现该车辆还在使用,说明车辆是合格的。再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品出售后,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检收产品,超过约定期限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后,产品视为合格。
对此,李伯称,自己虽然此前没有找老板说明车子有质量问题,但这几年他的电动车也修理过,更换过损坏的零件,车子是存在质量问题的。
车子用了9年超过质量保证期 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一审驳回诉求
玉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本案中,李伯于2005年11月份向被告购买电动车至起诉,已经过了9年多时间,在此期间,李伯从未向被告主张过该电动车质量不合格,李伯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出售的电动车属于质量不合格产品,虽然李伯诉称该车在使用过程中,有零件损坏并更换,但这属于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的自然磨损,且该车李伯还在使用,因此,李伯的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依法驳回李伯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维权应当理性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每一个消费者享有的权益,但维护权益应当合理、合法。
李伯购买电动车,至今已使用9年多时间,已经远远过了产品质量保证期,对于电动车或摩托车,主要零件一般的质量保证期为一至两年,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期间最多为两年,而且李伯在使用该车辆过程中,零部件会自然磨损,也更换过部分零件,李伯无法证实该车辆还有那些零件属于原车辆配件,也就是李伯使用的车辆已不是原向被告购买的车辆,在此情况下,李伯不正当维权,不单花费了精力,浪费了司法资源,还花费了诉讼费、代理费,得不偿失。(记者 陈梅 通讯员 陈斌)
原标题:电动车没车架号上不了牌 老伯告卖车的索三倍赔偿 法院:车子使用9 年多,已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一审驳回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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