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莫先生离婚后,儿子跟随前妻生活。2013年,已婚育的儿子患病离世,前妻揽下孙女生活,她要求莫先生分摊未成年孙女的生活费用,以及当初给儿子治病欠下的债务。
按理,前妻的要求不过分,可莫先生收入不高,除日常生活开支之外几乎没剩余,若手头宽松可以偶尔接济,但要他每月必须给予一定费用,他确实没有办法。而孙女的母亲有抚养的法定义务,前妻还要他来分摊一份说不过去。另外,在给儿子治病的问题上,莫先生虽说仅给过几万元,但他已尽了最大努力,现在前妻还要他分担治病欠债没有依据。即便能证实这是儿子治病时欠下的债务,也应该由媳妇担当,而不应由父母分担。所以,莫先生没有答应前妻要求。
广西典圣律师事务所陈兆福律师:
《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因此,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履行抚养义务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祖父母、外祖父母必须有负担能力。如果他们没有一定的抚养能力,那么就不能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第三,孙子女、外孙子女是未成年的。
对于儿子的治疗费用,依据《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应当首先由配偶承担。然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因此,父母给付成年子女治疗费等抚育费的前提之一是父母有给付能力。 (记者 陈凤秀)
原标题:离婚后 孙女抚养费及儿子病债须分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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