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单位无法继续经营,并对现有土地、房屋进行了变卖。2014年10月,该单位为原有职工办理了“置换手续”,并对职工工龄补偿费用进行了清算。该单位下岗工人陈伯于4月23日致电晚报《法律帮问》倾诉说,单位在清算补偿时,为部分职工发放了每月200至500元不等的生活费补贴,但包括陈伯在内的最早一批下岗的20多名原单位职工却“无福享受”,一分钱未得。
陈伯1971年参加工作,并成为属于企业单位性质的玉林市某汽车运输公司的一员。1988年,因单位人员缩减需要,共有20多名职工不幸下岗,而陈伯也被列入了下岗名单内。上世纪90年代,该单位面临重新整合,并与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玉林市某学校进行了合并。由于该段时间单位里业务繁忙,人手不够,下岗后的陈伯再次被邀请回到单位继续上班,但3个月后再次面临下岗。
2014年10月,该单位因无法继续经营,并对单位的29亩土地和所建房屋进行变卖。作为原单位员工的陈伯接到了单位关于工龄补偿费用清算的通知,并得知单位将以3700元/年的工龄补偿价格对单位员工给予一次性补偿。陈伯还了解到,单位第二批下岗的员工额外还获得200元/月的生活费补偿,第三批下岗的员工获得了500元/月的生活费补偿,而包括陈伯在内的最早一批下岗的20多名原单位职工却不能享受此笔津贴。
“多多少少都应该给我们一点。”单位的做法让身为老员工的陈伯等人很是不满,并多次找到单位负责人,要求负责人给予说法。负责人作出回复称因无政策、法律上的规定,此笔费用无法按照程序发放,让陈伯等人静候消息。
广西典圣律师事务所陈兆福律师解答:
职工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这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对无政策、法律上明确规定的事宜,可参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重大事项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民主讨论决定的原则来处理,充分考虑各个职工工作年限,以及依据对单位作出的贡献来确定相应待遇。陈伯等人可联名要求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组织,召开会议对待遇给付事宜进行协商并作出民主决议。
(原标题:待遇不同,我该怎么办?律师:对无政策、法律上明确规定的职工待遇事宜,可由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组织决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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