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律帮问:田地被代耕土地征收补偿款有我份吗?)
自己有权享有的份额田地被征收开发,娘家兄弟却以已经出嫁无权享有田地补偿款分配为由,对试图收回自己原有田地承包权的行为进行重重阻挠。3月17日,梁女士致电《法律帮问》,寻求律师帮助。
家住玉州区的梁女士告诉记者,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她所在的生产队以户为单位将村内田地进行了分配,家中的6名兄弟姐妹都拿到了自己的份额,作为家庭成员之一的梁女士在此次分配中得到了0.97亩水田以及部分坡地。1983年,梁女士出嫁,但户口依旧登记在娘家,并且在夫家亦未获得田地份额,而原本自己分得的田地也交由娘家兄弟进行代耕。如今梁女士父母相继离世,近期梁家田地被征用,将面临土地补偿款发放问题。
“我的户口依旧在娘家,尚未迁出。”梁女士认为自己享有土地承包权,并多次与兄弟进行协商,要求将生产队分配给她的田地归还,但屡遭拒绝。
广西典圣律师事务所陈兆福律师解答: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此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相关权益爱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四条规定: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梁女士户口一直没有迁出,依旧认定有该村民组织成员资格,并且出嫁后并未获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未新分配得夫家田地,所以她有权取回自己份额的田地,并可在相应的土地补偿款中获得自己的补偿份额。因土地承包分配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分配的,家庭成员之间的田地纠纷在内部进行调解有助于案件的有效处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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