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户口外迁家里水田被私分 律师:按法规调整承包土地需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户口外迁后自家水田被私分,得知后欲收回田地,私分者却称生产队已收回不愿归还。近日,杨先生找到记者,希望法律帮问能一解疑惑,究竟自己还有没有该田地的使用权?律师:如果家里还有人户口在生产队,生产队不得收回他家的责任田;需要调整承包土地的需经村民同意。
防田地丢荒给人种,十几年后被私分了
1985年,家住福绵区某村的杨先生家以土地承包制落户了几块田地。由于长期在外,杨先生于1988年将田地租给同村村民庞某耕种。一年之后,杨先生家三人的户口随父亲迁入某林场,户口迁出后,杨先生并未申请将田地退还给生产队,也没有办理田地退出手续。1992年,庞某不再租种杨先生家的田地,由于不想丢荒,1993年起杨先生又将田地免租让给村民杨一(化名)暂时耕种,要求其缴清国家所要的费用即可,双方在没有见证人的情况下达成了口头约定,并未签订书面证明。
2009年,杨先生听说村里早两年开始发放水田补贴,但他家却一直没领到。回村一查发现自家水田竟然被几个村民私分强占了,他赶紧找到杨一询问情况,杨一说,由于他们家户口已迁出本村,生产队已经将他的水田收回另行分配了。
想收回田地遇到拦路虎
自己既没办理退田手续,回收说法也没有人通知,土地使用证还在手上怎么田地就被分了呢?为此杨先生辗转查证文件、询问村委及其他村民,都没听说有回收水田一事。有占田村民说莫名其妙就多得块耕田,自己也纳闷,就连生产队会计也未知晓有回收分田一事。杨先生又找到杨一,问他准确的收分田时间及有无政府发的收分田手续,杨一均回答不了。最后,杨先生找村委帮忙与占田村民协商,经过调解,大部分村民同意将田地归还,起初,杨一也同意将田地退还,还于2012年4月出具了同意退还的书面证明。杨一在杨先生家的水田里种植桉树,当杨先生让其将田地恢复原貌时,他却又反悔不愿退还水田。
经村委调解一段时间后,除了杨一及另一名占田的村民杨二(化名)外,其他占田村民均同意将田地归还。杨一、杨二认为,土地是生产队收回的,既然杨先生户口已迁出,就不应再享有本村土地的使用权。
杨先生了解到,生产队回收田地需到政府开具证明,政府收回他手上的土地使用证之后再重新发放另一份土地使用证给新的使用人。2012年,生产队队长同意为杨先生开具一份证明,承认杨先生并未办理田地退出手续,分地一事是在未经过杨先生一家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然而,杨一杨二却不买账,协商几年仍无进展。
律师:按法规调整承包土地需经村民同意
桂金剑律师事务所曾小明律师认为:如果家里还有人户口在生产队,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生产队不得收回他家的责任田。
梁军律师事务所梁承勇律师认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四十一条: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后记:截至记者发稿前杨先生致电表示,经过司法调解,杨二已同意归还所占耕田,但目前双方对该田地的亩数还存在争议,具体还在调解中。 (见习记者 欧雅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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