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离异后,我的户口该迁往何方? 律师:以公民的经常居住地为准)
柳州三江县女子覃某与第一任丈夫离异后,携带女儿从柳州远嫁陆川男子朱某,并一直生活工作在陆川。因感情不和,覃某与朱某于2014年2月离婚。离异后覃某的户口依旧与朱某的户口在同一户口本上,因朱某手握户口本不放,导致覃某生活期间所享有的新农合、廉租房申报以及其他的社会保障权利都无法顺利享受。覃某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时,对方告知其户口应迁回出生原籍地柳州三江县。但已经在陆川生活了好些年的覃某不打算再回柳州生活。
3月17日,热心的李先生打来电话替覃某咨询:覃某离异后户口迁移应该迁往何处?她想将户口从第二任前夫户口处个人独立出来,是否可行?
广西桂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小明解答:
离婚一般是通过分户的形式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综合覃某遇到的情况,覃某离异后可以到当地户口登记机构申报变更登记,亦可以选择常居住地陆川作为户口居住地。 (记者 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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