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未尽赡养义务 无权继承房屋)
赡养父母,是法律赋予子女的法定义务,无论子女经济状况好坏,均不是拒绝赡养父母的理由。近日,玉州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
儿子不尽赡养义务,老父诉索被占房屋
李大伯、陈某某(2008年病故)两人共生育有李斌(2010年病故)和原告李国两个儿子,4人均系某公司职工。李斌娶妻周红,生育有女儿李某、儿子李某某。位于玉城的房屋是李大伯、陈某某所在单位某公司分得的房改房,于1995年以陈某某名义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性质为单位占36%、私人占64%;李大伯、陈某某得房后即在该房居住,李斌、周红结婚后也住该房,后因李大伯、陈某某与李斌夫妇性格不和,从1996年起李大伯夫妇搬离上述房屋,另行租房居住期间,一直由李国夫妇照顾生活直至去世。
2010年1月18日, 李大伯以李斌、周红夫妇十几年来不尽赡养义务,长期刁难、虐待父母,迫使父母搬出该房,使父母有房不能住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上述房屋归李大伯所有。
经法院审理,终审判决上述房屋的64%私人所有权归李大伯所有, 李大伯给付房屋折价款9600元给周红。判决后,因两被告和第三人周红拒不搬出该房屋,2011年9月27,李大伯和公司一同起诉周红、李某、李某某,要求3人搬出上述房屋,并归还给李大伯和公司。该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判令周红、李某、李某某搬出上述房屋,并将房屋归还李大伯和公司。
判决生效后,李大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李大伯于2012年病故。李大伯住院期间,曾要求其单位领导到病床前,口头交代如其有不测,其的所有财产,包括房产、不动产、动产全部归儿子李国所有。另查明,李大伯去世后,其后事是由李国夫妇料理,被告李某、李某某,第三人周红未参与。李国因要求李某、李某某,第三人周红搬离上述争议的房屋未果,诉至法院。
口头遗嘱失效,不尽义务仍无权继承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被继承人李大伯曾向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单位领导立下口头遗嘱,表示其过世所有财产归李国所有,但从2012年5月22日立口头遗嘱时,到同年6月23日去世,没有证据证实李大伯一直处于危急状态,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因此,本案应当按法定继承处理。
虽然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但由于李斌夫妇长期不尽赡养义务,且长期占用李大伯夫妇分得的房改房,使得李大伯夫妇长期在外租房居住,被继承人李大伯为了取回自己的房屋,曾多次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归还房屋,法院判令两被告及第三人归还上述房屋后,两被告及第三人仍拒绝搬出上述房屋,直至李大伯因病去世;上述事实,说明李斌夫妇没有尽到赡养李大伯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同时,虽然在李大伯病重期间,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但李大伯的口头遗嘱也表明了死者的愿望,而且原告李国夫妇长期照顾李大伯夫妇的生活起居,操办两人死后的所有后事,因此,被继承人李大伯的遗产应归原告李国继承,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李大伯房屋64%私人所有权归原告李国所有;被告李某、李某某和第三人周红搬出上述房屋,并将房屋交还给原告李国管理使用。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通讯员 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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