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母亲去世38年 哥诉弟要分遗产 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两审均被驳回)
继承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在继承发生后如果继承权人二年内不主张继承权的,将失去继承权。近日,博白县那林镇的当事人宁某宏就因为这种情况丧失了对其父母房屋的继承权而后悔不已。
父母去世多年,诉兄弟要分遗产被驳回
1943年,宁某、林某夫妇购建了博白县江宁镇江宁老街×号房屋。而宁某、林某夫妇先后于1972年、1976年相继病故;已去世的宁某与妻子林某育有5个儿女,即宁某华、宁某宏、宁某荣、宁某成、宁某清(女)。宁某华、宁某宏在老家博白县那林镇的农村居住;宁某荣、宁某成居住在江宁老街×号房屋。
宁某成娶妻成家后,其一家人都在江宁老街×号房屋居住。2014年7月4日,大哥宁某宏以宁某成为被告、宁某清为第三人诉至博白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上述江宁老街×号房屋遗产为宁某华、宁某宏、宁某成共同所有,并分割三分之一份额给宁某宏。诉讼期间,宁某荣病故。法院依法通知宁某荣的妻儿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案件经博白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审理认为,宁某宏的起诉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起诉。一审法院判决后,宁某宏向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裁判,依法维持了一审的裁定。
说法:继承之日起超20年,不得再提起诉讼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本案中,被继承人宁某、林某夫妇最后一个老人即母亲林某的死亡时间为1976年,作为遗产继承人的宁某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案的诉讼时效为从1976年始算为二年。本案中的诉讼时效从1976年始算本案原告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之日止,已经超过20年。按照上述继承法第八条的规定,宁某宏就本案的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定时间,已经丧失了本案的主张诉讼权利。因此,一审法院在本案中依法驳回了宁某宏的起诉是正确的,所以二审法院依法维护了一审裁定。(记者 李东燕 通讯员 江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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