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玉林市委员会
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玉林法治建设的意见
(二○一四年十二月一日中国共产党玉林市第四届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自治区党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市委四届五次全会研究了全面推进玉林法治建设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我市法治建设
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深刻认识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扎实推进法治建设,为全面融入自治区“双核”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实现“两个同步”目标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实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决定,是我们党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际出发,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作出的重大抉择,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保障,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回答了法治建设中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凝聚了全党智慧,体现了人民意志,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决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重大举措,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作出全面部署,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科学指南和行动纲领。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全面推进玉林法治建设。
(二)深刻认识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
自治区党委1997年启动依法治桂工作以来,我市在中央、自治区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团结一心,积极进取,全力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步伐,法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公共权力运行更加规范,法律实施机制更加完善,公民合法权益得到更加充分的尊重和保障,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普遍提高,促进了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进步。同时,必须清醒看到,目前我市所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十分繁重,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不断出现,而法治建设中仍然存在与时代发展要求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期待不相符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不高等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政府职能不清、权责不明,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存在;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问题时有发生,群众反映强烈,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为官不为”等等。要实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法治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同步发展,就必须勇于面对各种困难和挑战,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全面推进我市法治建设进程。
(三)全面推进我市法治建设的总体要求。
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社会公平正义、国家安全,全力维护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全面推进法治建设,要着力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着力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制度;着力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着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全民守法;着力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经过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公共权力运行更加严格规范,司法公信力显著提高,全社会崇尚法治、尊法信法守法用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氛围更加浓厚,安全诚信秩序基本形成,各类社会主体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为我市推进“三个全面”、加快“三个转变”、建设“两城市一中心”,加快实现“两个同步”奋斗目标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政府作为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中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依法行政中树立法律的权威。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规范行使行政权力,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不断强化执法监督,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依法规范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环境保护等职能,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推行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制度法定化。行政机关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自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征收,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制定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将权力依据、实施主体、职权范围、工作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向社会公开。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必须勇于作为,敢于担当,坚决克服庸政、懒政、怠政。
以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创新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方式。建立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将可以由市场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承担。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做好行政审批事项接收、下放、管理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整合基层政务资源,加强乡镇(街道)国土、住建、环保、安监等机构的“四所合一”试点,不断提高基层政务服务水平。
(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各级政府应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行使行政决策权,不得超越职权决策。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法定程序。
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效果的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停止执行。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倒查责任。
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优秀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选拔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法律顾问,制定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细则,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综合执法,减少执法层级,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重复执法等问题。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治安管理、信访维稳等重点领域的基层执法力量,提高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建设,加强执法队伍管理和监督,切实提高城市管理的执法和服务水平。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和发布制度,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重点领域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步骤、环节和时限,确保程序公正。实行行政执法告知责任制度。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程序和证据规则,杜绝违法取证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不得作出决定。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坚持文明执法、理性执法,防止执法随意性。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深入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的行为,必须坚决纠正,对失职、渎职执法人员,必须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持续推进依法行政示范点建设,推动依法行政工作深入开展。
(四)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推进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确保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畅通监督渠道,认真核查、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着力推进权力集中部门和岗位的监督管理,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和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应该督促其纠正。
完善市县政府每年向同级人大及上一级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制度。加强依法行政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制定措施,限期整改。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加强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各级各部门不得在法律法规之外创设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全面落实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条件和标准,依法推进我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相关配套工作。
(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健全政务公开体系建设,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完善、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着力加强便民服务平台和基层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加大对政府经济社会重大发展的战略目标、工作任务、实施步骤的公示和宣传力度,凝聚全市人民共谋发展、共筑和谐的正能量。
三、保证公正司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措施,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健全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提高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插手和干预司法个案。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机关应依法积极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建立健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促进行政、司法协调配合,良性互动。落实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按照中央、自治区的统一部署,贯彻落实好司法管理体制改革各项措施要求,推进自治区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改革工作。按照全区法院三级执行指挥中心建设的要求,建成覆盖全市的执行指挥中心体系,实现与行政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信息网络和金融机构征信平台互联互通,推进网络执行查控,积极解决执行难问题。
(二)进一步推进严格司法。
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确保司法权不被滥用。
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内部监督制约,落实各类司法人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职业道德规范和司法行为规范,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严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惩治和预防司法活动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行为,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
(三)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的参与度,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参审范围,增加人民陪审员数量,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探索设立医疗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环境保护等专业性审判庭,完善专业案件专家型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机制,建立相关专家库。
健全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推进各级法院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试点建设,逐步实现依法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对复杂疑难敏感案件探索实行公开听证、“阳光评议”制度,增强审判的公开透明度,促进案结事了。推进检务公开试点工作,落实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推进警务公开,进一步健全执法信息、流程、内容公开机制。建立健全办案信息查询系统,实现当事人通过网络实时查询办案流程信息和程序性信息,杜绝暗箱操作。
(四)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尊重和保障人权,坚决落实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切实保障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和申诉权的实现。加大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有效防范、及时纠正冤假错案。加快司法信息化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的司法服务。
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制定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办法,构建覆盖全市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逐步实现城乡公共法律服务的普惠化和均等化。加大对公共法律服务行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增加财政投入,通过政府向社会购买法律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完善法律援助制度,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
加大国家司法救助力度,认真落实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救助标准,健全救助资金管理动态调整机制。逐年增加司法救助资金,加强救助资金有效管理与使用。完善国家司法救助、法律援助与其他工作机制的有机衔接,保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五)加强司法活动监督。
健全完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切实提高司法执法公信力。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加大对取证、使用强制措施、保障诉讼权利等司法环节的监督力度。积极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完善公安机关案件评查、案例指导制度。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规范,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和违法执业的惩戒制度。建立全市司法巡查、专项督查、廉政监察三位一体的新型监督机制。
依法严格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
司法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建立健全司法机关与媒体的良性互动机制,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四、深化平安建设,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平安是最大的民生需求。以不断提升社会公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为导向,发挥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坚持法治思维、改革创新,深化平安玉林建设,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一)健全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健全以情报信息、实战指挥、部门联动、区域协作等为重点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深入推进基层平安建设,善于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建设覆盖城市主要街道、公共场所、交通枢纽、重点要害单位周边区域、治安复杂区域等部位以及村(屯)重点地段的实时视频监控网络,形成全面覆盖城乡的统一网络监控体系。
加强社会面治安防控力量建设,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充实、整合、优化城乡治安防范力量,全面落实城乡重点场所的网格化巡逻,整合公安民警、巡(特)警、协警、单位内保、村(社区)治保人员等资源力量,切实提高见警率。加强校园、医院、车站、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和交通设施的公共安全防控。依法开展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邪教、多发性侵财、“黄赌毒”、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加强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
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完善流动人口网格化管理模式,落实流入地、流出地双重管理责任。创新特殊人群服务管理方式,依法加强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艾滋病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服务管理,建立健全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关怀帮扶体系。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强化队伍建设、经费保障,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市社区矫正信息管理平台。建立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建立县级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创新工作方法,健全执法司法部门配合机制,不断挖掘并充分发挥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未成年人教育矫治中心的作用,积极探索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与教育矫治工作机制。
(三)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
推进依法治理,重点在基层。探索基层党代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调动基层党员干部群众参与法治建设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将村级事务纳入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加强村(居)委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村(社区)“两委”干部素质。完善村(居)委会民主选举制度和企业事业组织民主管理制度。推进法治创建活动,开展法治县(市、区)、法治乡镇(街道)、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发挥市民公约、村规民约、优良民族习俗和道德传统的积极作用,构建尊法守规的社会氛围、和谐友好的邻里关系,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逐步下放基层在人员选录和装备采购等方面自主权,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健全充实基层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派驻检察室、村(社区)治保、基层中心户等基层法治机构、人员力量。关爱基层法治干部,坚持从优待警。
加快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作为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完善行业信用制度,促进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汇集各部门、各行业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失信者黑名单。推进司法公信建设,加强执法司法和从业人员诚信管理;逐步建立执法司法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处理诉讼失信与规避执行行为。
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完善社会组织内部自律体系,推行政社(企)分开、管办分离,分类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在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积极解决入户难、车检难、驾考难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严格规范现职和离退休国家公务员在社会组织担任职务。加强在玉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引导和监督其依法开展活动。
(四)提高信息化网格化管理水平。
善于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把信息化建设成果转化为法治建设的核心战斗力,提升公共安全智能化水平。进一步加强政法综治信息网络系统建设,逐步建立市、县、乡、村四级,功能齐全、覆盖全面、信息灵通、动态管理、互联互通的信息管理系统。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网格化管理在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推进全市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建设,实现全市网格化服务管理城乡全覆盖。
依法规范互联网管理,整治网上违法有害信息,快速查证和有效预防涉网违法犯罪线索,实现对网上治安秩序的有效管理,净化网络环境。壮大网管队伍,加强网上舆情引导。把握宣传舆论规律,严肃宣传报道纪律,做好社会关注的敏感案事件的信息发布,积极正确回应群众的关切。组建一支高素质网络法治宣传队伍,让法治建设深入人心。
(五)提升社会公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社会公众安全感和满意度工作是一项系统复杂的民生工程。要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深入推进各项惠民工程建设,落实各项惠民政策。从市委、市政府层面健全完善提升社会公众安全感和满意度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一把手”要大力推动,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切实履行职责。要全党动员、全民动手,齐抓共管。政法机关是主力军,必须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完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具体考核办法,不断健全完善社会公众安全感和满意度工作分级约谈、强化督查、奖惩激励等机制。坚决落实综治工作领导责任制,严格执行一票否决权制。
五、提高维稳工作法治化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难题,针对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按照依法治理的思路,善于从法律层面思考问题,在法律框架内研究解决办法,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提高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法治化水平。
(一)健全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促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完善第三方调处机制,推进律师参与矛盾调处,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强化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提高调处质量。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认真总结我市“一大六小”矛盾调解工作成功经验,在其他专业领域、重点行业探索建立新的调解平台,形成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体系。
(二)严格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健全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建立市、县两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构,成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问责机制。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重大工程出台实施的前置程序和必备条件。建立风险评估绩效考核体系,强化评估结果的应用和执行。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三)依法化解信访积案和历史难题。
把依法化解信访积案和解决历史难题作为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化解信访积案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在人财物等方面加大投入,需要出政策的就出政策,需要纠错的坚决予以纠正,该问责有关人员的坚决予以问责。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力化解征地拆迁、农村“三大纠纷”等影响全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积案和历史遗留问题。加大财政投入,设立市、县、乡镇(街道)三级信访积案化解工作基金,推动信访积案化解工作深入开展。
(四)依法规范信访秩序。
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利益表达、协商沟通、救济救助等机制。加强信访网络信息平台建设,推广“一站式”服务工作经验,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着力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从信访渠道中分离,统一由政法机关依法办理,做好解疑释惑和教育疏导工作。实行信访终结制度,对信访人的合法合理诉求已解决到位的信访案件,申报自治区级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审定依法予以终结。有关国家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受理和办结信访事项。公安、检察、法院要充分履行职责,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要求,依法依规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
(五)加强安全管理和应急建设。
加强科学规划,完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重点部位的内部和外部安全防范机制,落实公交、铁路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属地、部门管理责任制,督促寄递、物流企业履行好安全主体责任,完善预警预测、信息报告、应急处置等机制,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实现对各类治安区域全覆盖、各类治安要素全掌握,提高整体防范水平。坚持治安重点地区的排查整治常态化。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油气管道、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的日常监管,建立严格的责任倒查制度。强化食品药品监管,严格实施覆盖生产源头到终端消费全过程的监管制度,依法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完善洪涝、台风、地质灾害等预防、重大事项报告、应急处置机制。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环境监测、综合决策、生态保护、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机制,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公共安全宣传教育,强化公共安全法律法规和灾害避险、现场自救互救知识的教育、培训和演练,提高全社会危机管理和抗风险能力。
(六)依法防范和打击暴恐犯罪和敌对势力。
建立健全反恐维稳协作和暴恐案事件应急响应机制,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依法防范和打击“三股势力”、邪教组织等敌对势力渗透破坏活动。深入推进全市无邪教创建工作,确保社会政治大局稳定。
六、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动员全市人民积极投身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使法治建设得到最可靠的保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创建具有玉林特色的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一)深化法治宣传教育。
实施国家公务员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开展每年“12·4”国家宪法日宣传和宣誓活动。同时,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须公开向宪法宣誓。把宪法法律列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
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和流动人口等重点普法对象的法治宣传教育。建立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学习考核档案,并将其作为任用、晋升的重要考察因素。继续大力推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联系点制度,将学法与用法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带动和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自觉学法、尊法、守法的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着力抓好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加强高等院校、中小学法治教育,将法治课列入教学计划,加强学校聘请法治副校长工作,坚持校内法治教育课与社会第二课堂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青少年学生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并通过“小手拉大手”等活动,把法律知识带入千家万户。
健全普法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把普法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逐年加大普法经费投入。
(二)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
加强党委、政府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实行“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人员以案释法制度。重视职务犯罪预防教育,推进职务犯罪预防教育基地建设。发挥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在普法教育中的职能作用。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建立宣讲团,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探索创新法治宣传教育评估机制,对全市法治宣传教育和行业法治宣传成效开展第三方社会评估。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民间团体、高等院校、普法志愿者参与法治宣传。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广泛开展法律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进单位等普法宣传活动,实现普法活动的全覆盖和纵深化。
(三)大力培植本地法治文化。
大力弘扬“敢为先、善创业、重务实、尚包容”的玉林精神,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和社会力量,让法治建设成为全市人民的自觉行动。加强法治理论研究,充分发挥法学会、法学院系、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在法学研究主阵地中的作用,为法治玉林建设提供更强大的理论支撑。建立媒体公益法治宣传制度,推动各类媒体切实担负起传播法治文化的社会功能。各级各部门要与媒体通力合作,积极打造本地普法品牌,扩大法治宣传教育的影响力。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充分挖掘本地乡土资源,推动具有玉林特点的法治文化精品力作不断涌现,形成具有玉林特点、符合时代要求的法治文化。
七、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确保法治建设任务落到实处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必须要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依法执政,完善党的制度体系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建设全过程。各级各部门要在党的领导下,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和善做善成的作风,扎扎实实把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坚持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
毫不动摇地将法治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自觉维护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权威,确保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得到统一正确实施。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充分发挥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的职能作用,带头依法办事,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要强化案件评查等执法监督职能,强化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政法机关党组织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在执法司法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制度、党组(党委)成员依照工作程序参与重要业务和重要决策制度,确保党管政法的原则落到实处,确保政法工作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二)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学习宪法法律的重要性,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带头厉行法治,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切实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三)坚持从严管理党员干部。
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严格遵行党章,增强党规党纪严于法律的意识,严格按照党的原则和规章制度办事,争当遵纪守法的表率,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依法依纪反对和克服“四风”“六病”,形成严密的长效机制。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制度规定,着力整治各种特权行为。加强党内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必须依法依纪坚决惩处,绝不手软。
完善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制,加大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注重党内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的衔接协调,提高党内规范性文件执行力,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四)建设过硬法治工作队伍。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加强党对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领导,抓住司法、执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员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整合各类法律资源,加大法治人才培养力度。畅通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加强对法律职业人员的统一职前培训,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培养一支具有较强能力、较高社会信用的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队伍。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法官、检察官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逐步解决基层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人才匮乏问题。推动人财物向基层倾斜,充实基层法治工作人员。全面落实全市各级信访部门(含乡镇〈街道〉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村〈社区〉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站)和各单位从事信访工作人员的信访津贴。认真落实基层法治和信访工作人员工作经费、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报酬待遇。创新工作思路,采取“以案定补”等形式全面落实全市人民调解员和其他热心群众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报酬。注重从基层培养选拔法治干部,加大从村(社区)法治工作人员考录公务员力度。加强司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和法律服务队伍的理想信念教育、法治教育、职业良知教育,推进法治专门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坚决查处司法执法队伍腐败行为和法律服务队伍违法犯罪活动,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
法治玉林建设由市委统一领导,人大、政府、政协各负其责,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制定实施党委定期听取政法机关工作汇报制度。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全面负责本地区的法治建设工作,把法治建设任务分解细化,明确责任单位。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对法治建设成效进行考评和专项督查,将法治建设工作纳入市评比表彰保留项目。各级各部门制定加强法治建设的实施规划,每年确定重点工作任务,制定年度计划,对推进法治建设作出具体安排。
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自治区、玉林市全面推进法治建设意见的精神,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积极投身全面推进法治建设伟大实践,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我市推进“三个全面”、加快“三个转变”、建设“两城市一中心”,加快实现“两个同步”目标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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