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2015年7月24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5年8月1日起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这是我市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为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推进我市立法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使我市立法项目更好地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实际需要,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2016年度立法建议项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都可以提出立法建议项目。
二、立法建议项目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重点围绕我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提出。
三、立法建议项目应当包括法规名称、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法规的主要内容、立法依据等。有条件的可以提供法规草案文本或者有关资料。
四、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截止时间是2015年11月20日,请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并注明姓名(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广西玉林市城东办公大楼玉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537000
电话(传真):0775-2835394
邮箱地址:ylrdfzw@163.com
特此公告。
玉林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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