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搭车遭遇事故客运 “无责”实有责)
搭乘客车是不少人出行选择的交通方式之一,不慎出了事故,主要责任在对方车辆,作为乘客,是否能向所搭乘的客运公司索赔?为求自保乘客跳车受伤,责任又由谁担?近日记者整理的两起案例均与此有关,为想了解的读者解疑。
案情1 客车事故中自救跳车,受伤谁担责?
2012年谢某购买了从广州至玉林的卧铺车票,并按时搭乘归属玉林某客运公司所有的大型卧铺客车前往玉林。客车行至广西岑溪市某镇方向时,与一辆大货车发生碰撞,客车失控驶出右侧道路与民房发生碰撞,谢某等3名乘客跳车,事故造成两车和民房受损及谢某等人受伤。经认定,大货车司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卧铺客车司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谢某不负该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谢某被送往当地医院抢救治疗,后又两次住院治疗。经鉴定谢某构成十级伤残。
谢某认为,她作为乘客,在乘车过程中发生事故,为求自保跳车受伤,玉林某客运公司有推卸不了的责任。事故发生后谢某将玉林某客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自己的各项损失。
案情2 “全部责任为对方车辆”客运公司无责?
2011年,苏某乘坐A公司所有的客车,车辆行驶至容县石寨镇某村路段时,与B公司所有的大客车发生迎面碰撞,造成苏某等众多乘客受伤。事故发生后,苏某被送至医院治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均认定这起事故全部责任由B公司大客车驾驶员承担,A公司客车驾驶员及车上乘客不承担事故责任。
苏某住院时,A公司为其支付医疗费782.72元,住院押金2500元。十多天后,苏某好转出院,A公司与其签订一份赔偿协议书,约定除医疗费由A公司承担外,A公司还一次性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2500元给苏某。后因A公司没有依约付清苏某的医疗费,容县人民医院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苏某付清尚欠的医疗费988.39元。法院审理该案后,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判决书,判决苏某支付医疗费998.39元给容县人民医院。为此,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兑现承诺为其支付医疗费。
法庭上,被告A公司辩称,苏某的医疗费应当由承担事故责任的B公司负责,而不应由其承担,或先由其追回赔偿款再支付给苏某。
法官释法:乘客与客运公司 已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
两起案情都有相似之处,即乘客受伤,所搭乘的客车均不为事故主要责任方,那么因事故受伤乘客是否有权要求所搭乘的客运公司赔偿?从审判结果看,玉州区人民法院(案情1)和容县法院(案情2)的判决结果均为支持受伤乘客索赔,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在案情中,乘客与客运公司已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
《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案件中作为承运人的客运公司,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合同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只要不按合同履行义务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两起案情的原告乘客在事故中并没有故意、重大过失行为。故作为承运人的被告客运公司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应赔偿原告在事故中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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