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男子抢劫4.5元获刑3年7个月)
博白县一男子在搭乘他人的三轮客车过程中,用手扼住三轮客车司机的脖子,威胁被害人给钱,最终抢走他人4.5元。日前,博白法院审结了这起暴力抢劫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搭车途中,抢走司机4.5元
2014 年7 月26 日20 时许,冯某在博白人民医院红绿灯路口坐上由陈某驾驶的电动搭客三轮车,途经人民北路金雀旅社门前路段时,冯某用手扼住陈某的脖子索钱,陈某被迫给了冯某4.5 元。法庭上,冯某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案经法院审理认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抢劫4.5元,量刑是否过重了?
审判的结果出来后,不少人发出疑问:不就是抢劫4.5 元吗?咋要判刑3年7个月,还并处罚金3000元?法院对冯某的量刑是不是过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第二条第一款还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因此,法庭综合全案案情并根据被告人冯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作出上述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正确的。(记者 李东燕 通讯员 江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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