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交房时,要预收一年的物业费?)
近段时间,市民何小姐如愿地拿到交房通知书,但心里却很不舒服,因开发商通知说,办理交房手续后,得先预交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共1300多元。暂时还不想装修新房的何小姐觉得开发商此举不太合理,她表示,当初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没有一次性交一年物业费的规定,她希望通过《法律帮问》栏目,问清楚“交房时,预收一年的物业管理费有法律依据吗?”
玉林某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解答:
预收一年的物业管理费是否有法律依据?得看业主与开发商是否签订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物业服务条款。如果合同内约定交房之日,要预收一年的物业管理费,那么,开发商有权预收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如果业主与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交房时业主须预交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则不能作为交房的附加条件;物业费的收取方式,应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对合同约定的交费方式及时间,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交房时预交物业费是现在很多楼盘通行的做法,如果《购房合同》没有明确约定须预交物业费,则开发商预收一年物业费缺乏法律依据。 (记者 李东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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