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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生子妻子成“孩子他妈” 中止抚养生母要“正名”

2014-11-19 08:55:31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记者 黄清

(原标题:丈夫外遇生子将子迁入户口,不孕妻子顺理成章当上“妈”,4年后孩子还给其生母,引发 户口本“母亲”更名之争)

由于多年未能怀上孩子,为了“续后”,妻子只能容忍丈夫在外面“借腹生子”,并把丈夫与他人生育的儿子“纳入”自家的户口,自己也“充当”起孩子的母亲。岂料夫妻俩发生家庭矛盾,无心再抚养孩子的容县女子李珊(化名)重新把孩子归还给其亲生母亲龙可(化名),但却执意不愿把户口本上“母亲”一栏更改为龙可,亲生母亲只好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正名”。
   丈夫外遇生子,不孕妻子成了“孩子他妈”
   老甲(化名)与李珊是夫妻关系,夫妻俩婚后一直未生育一儿半女。盼子心切的老甲开始慢慢疏远妻子,并在外面认识了一位名为龙可(化名)的女子,并与她非婚生育,分别于2005年6月29日生下大儿子小乙(化名),2008年10月15日又生下小女儿小丙(化名)。
   由于当时李珊没有孩子,她也只能对丈夫的行为睁只眼闭只眼。出于家庭考虑,龙可在大儿子出生后便把孩子交给了李珊抚养,并由李珊照顾小乙的生活。在办理小乙的出生入户登记时,老甲家决定在户口本“母亲”一栏填上李珊的名字。之后,一直由李珊照顾小乙的起居生活,直至2009年,在此期间李珊代替龙可的身份当起了小乙的“妈”。
   中止抚养,生母要求户口本“母亲”一栏更名
   2009年期间,李珊与老甲发生夫妻矛盾,双方闹得不可开交,倔强的李珊表示不再照料小乙,并将已经照顾了四年之久的小乙交还给龙可抚养。
   小乙与龙可共同生活后,龙可曾多次要求李珊到户籍登记部门将小乙的户口登记本上的“母亲”一栏中的“李珊”变更为“龙可”,但李珊多次拒绝配合。由于双方协商不成,事情也就一直拖着。
   直至2012年1月22日,老甲因生病不幸去世。为了避免争端的恶化,双方再次就小乙户口“母亲”一栏上的名字进行协商。2012年3月6日,李珊与龙可自愿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双方共同约定李珊将龙可与老甲生育的小乙交由其亲生母亲龙可抚养,以后小乙的抚养费与李珊无关,龙可抚养小乙后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要求更名无果,生母申请亲子鉴定
   《协议书》签订后,李珊迟迟未按照约定办理户口“母亲”更名一事。龙可于2014年1月9日,以儿子作为原告将“妈妈”李珊告上法庭,而自己则作为案件第三人参加了庭审,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不存在亲子关系,确认原告与自己存在亲子关系。
   3月4日,龙可到广西某司法鉴定中心要求对自己与小乙进行DNA亲子关系鉴定。3月17日,广西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14〕法检字第015号《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DNA亲子关系检验报告书》,检验结果证实龙可为小乙的生物学母亲。
   案件于8月5日在容县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现场,龙可出示了亲子鉴定证明,被告李珊曾签订的《协议书》,以及小乙学校出示关于监护人为龙可的学校证明,以此证明自己便是小乙的亲生母亲,要求法院据此判决自己为小乙生母。而作为被告的李珊并未出席审理现场,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
   法院经过综合审理后确认原告所作陈述为真实存在,法院认为,原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其与第三人存在亲子关系,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虽然原告的出生户口登记母亲为被告的名字,但原告并不是被告亲生儿子,被告不是原告的生物学母亲。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进行书面答辩,视为其已放弃抗辩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确认第三人龙可是原告小乙的生物学母亲,被告李珊不是原告小乙的生物学母亲。(记者 黄清)

责任编辑:钟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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