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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16周岁的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014-11-17 09:06:59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陈梅 通讯员 戴妮

   (原标题:职校生学业结束做幼教 校方没签劳动合同 法官:年满16周岁的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职校生吴欣(化名)刚结束在校的学习,便到一家学校担任幼儿园教师,年满16岁的她是算勤工俭学还是上班?该学校该不该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引发双方的争议,最后不得不对簿公堂。
   玉州区法院审理认为,吴欣已年满16周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学校方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吴欣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吴欣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一审判决后,校方不服上诉,日前,市中院终审判决已经驳回校方上诉,维持原判决。
   职校生结束学业进校做幼师,校方没签劳动合同
   吴欣是某职业学校2010级学生。2012年5月2日,她在校学习结束,学校并未为其联系实习或见习单位,由吴欣自行联系就业单位。
   没过几天,5月11日,吴欣到玉林某学校工作,担任幼儿园教师。工作期间,学校对吴欣进行工作考勤,并按考勤情况发放工资。但学校没有与吴欣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吴欣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工作近半年后,吴欣于2012年11月7日起不再到学校上班,也没有领取2012年10月至11月工资共1512元。
   事后,吴欣以校方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校方支付两倍工资及未领取的工资1512元,在与校方发生纠纷后,吴欣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校方违规用工,被判支付两倍工资
   劳动仲裁委审理认为,吴欣不是劳动法中规定的适格劳动者,玉林某学校不存在需要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遂作出裁决:玉林某学校支付2012年10月至11月工资共1512元给吴欣,驳回吴欣其他的请求。吴欣不服诉至法院。
   玉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所以,玉林某学校应支付2012年6月至11月期间两倍工资差额给吴欣,按工资单吴欣2012年6月至11月工资为3377元,所以玉林某学校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为3377元。双方已确认吴欣2012年10月至11月工资共1512元,吴欣要求玉林某学校支付2012年10月至11月工资共1512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点评:
   实习和见习是以学习为目的,到相关单位参加社会实践,没有工资,不存在明确工作岗位,严格考勤,按单位规定和考勤情况领取报酬的情形。吴欣到玉林某学校工作时已年满16周岁,符合《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就业年龄,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吴欣到玉林某学校工作时,已基本完成学业,且吴欣就读的学校已允许其离开学校自行就业,玉林某学校对吴欣进行了管理,并按考勤情况发放报酬,证明吴欣不是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因此,应认定吴欣与玉林某学校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玉林某学校没有与吴欣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应当依照该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向吴欣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责任编辑:刘子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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