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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新主管拒放弃原合同被刁难

2014-09-18 09:30:07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记者 陈凤秀

(原标题:换新主管拒放弃原合同被刁难 律师:用人单位没有改变的,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公司换了新主管,因不愿签订放弃原劳动合同和五险一金的协议,在城区某公司做保洁工作的陈女士等3人被单位停发了工资,并收缴出入卡等。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当事人:不愿签字放弃原合同,被停发工资、收缴出入卡
   近日,该公司的陈女士等3人反映说,今年3月,她们与公司刚刚续签了劳动合同,没想到3个月后所在单位更换了新主管后,要求她们签署放弃之前的劳动合同和放弃五险一金的协议,她们都不愿意签订,于是公司便以她们不配合工作为由,拒绝发放6、7、8三个月的工资。虽然多次找相关负责人交涉,但至今仍拿不到那笔钱。
   目前,陈女士等3人的出入卡已被公司收缴回去,根本无法进出工作单位,也无法正常工作。更重要的是以公司的现行规定,如果超15天不上班的,将视为自动辞职。陈女士等3人心里明白,公司之所以收缴她们的出入卡,无非就是想迫使她们就范,或是想让她们离开,陈女士等3人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都在公司里,手上没了依据,能不能维权心里没有底。
  律师: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广西典圣律师事务所的陈兆福律师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因此,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如果只是换了新主管,用人单位没有改变,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文中3位劳动者可就被拖欠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由劳动监察部门依法纠正和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劳动监察部门也会依职责协助劳动者做好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取证和调解工作,劳动者也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记者 陈凤秀)

责任编辑:钟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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