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玉林新闻网
收藏网站 手机读报 新闻客户端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本页

2.98万欲买断抚养责任

2014-11-04 09:50:42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记者 李东燕

(原标题:2.98万欲买断抚养责任)

   大错特错,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2009年,宋某甲与梁某某在南宁打工认识,两人恋爱后,过起了同居的生活。2012年4月,双方因性格不合而分居,此时,宋某甲已怀孕。2012年11月9日,宋某甲生下了一个女儿,但双方一直未领结婚证。
   宋某甲生下女儿后,女儿一直跟随她生活,由于没有经济来源,女儿的生活开支一直由宋某甲的父母承担,而梁某某一直没有支付过女儿的抚养费。
   2013年8月28日,宋某甲与梁某某的父母协商后达成协议,梁某某父母同意支付儿子非婚女儿的教育费、抚养费及医疗费共29800元,但是,支付完这笔钱后,梁某某将不再承担做父亲的任何费用。迫于经济压力,宋某甲无奈签下了协议。整个协商过程中,梁某某并不知情。如今,女儿才一岁多,29800元抚养费早已用完。宋某甲希望梁某某负起做父亲的责任,继续给付女儿抚养费。
   梁某某认为要其支付抚养费可以,但是女儿要随他生活。宋某甲却认为,女儿出生一年多,梁某某对其不理不睬,根本没承担过当父亲的责任,孩子自然不能跟他生活。两人协商无果后,宋某甲一纸诉状将梁某某告上了法院。
   经兴业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考虑到女儿随母亲在南宁生活,长期由母亲照顾,且女儿至今未满两周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比较有利于身心健康。故法院判处宋某甲与梁某某在同居期间生育的女儿随其母宋某甲生活,梁某某每月支付400元的抚养费,直至其女儿年满十八岁为止。(记者 李东燕)

责任编辑:覃维
】 【打印投稿】 【推荐】 【举报】 【评论
相关阅读: 非婚生子女 抚养费
  • 拒绝抚养非婚生女未婚爸爸被判担责(2016-01-14)
  • 一夜情得子引发抚养费纠纷(2014-10-10)
  • 同居男女“散伙”非婚生子女遭殃(2014-08-27)
  • 父母须承担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责任(2014-05-08)
  • 女儿起诉生母 法官悉心调解挽亲情(2018-08-30)
  • 玉林

    社会

    民生

    文体

    人居

    网站简介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网站广告 | 意见建议 | 版权声明 | 不良信息举报 | 招聘信息
    地址:广西玉林市民主中路6号 联系、举报电话:0775-2820239 玉林新闻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广西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许可证号:4510920090001 桂ICP备05007957号-1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桂)字第10号
    广西网警虚拟岗亭 广西网警ICP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