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玉州讯 一见钟情后,蒋某凤怀上了杨某的骨肉。可因现实的缘故,两人最终没有走在一起。蒋某凤带着女儿回到玉林老家独自抚养,但因飞来横祸,使得母女的生活陷入了困顿。无奈之下,蒋某凤只好将未婚爸爸杨某告到法院。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杨某承担其非婚生女儿小君(化名)的抚养费。
2009年,蒋某凤到广东打工,在厂里认识了杨某。两人一见钟情,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不久,两人开始同居。同年,蒋某凤怀上了孩子,杨某考虑到两人均外出打工,没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收入,难以抚养孩子,于是要求蒋某凤放弃这个孩子,但蒋某凤出于母性的爱护坚决不同意。次年8月,在蒋某凤生下女儿小君后,由于杨某个人及其家人的原因,两人的爱情走到了终点。杨某不再与蒋某凤联系,蒋某凤将小君带回玉林老家独自抚养。
单亲母亲是辛苦的,不幸的是蒋某凤还遭遇了车祸,肇事司机至今尚未有能力作出赔偿。近两年来蒋某凤拖着虚弱的身体照顾未成年的女儿,生活的重担让蒋某凤喘不过气来。在找不到杨某的情况下,作为小君的法定监护人,蒋某凤将杨某广告上法庭,要求其每月支付原告小君抚养费1000 元(自小君出生当月2010年8月起,计付到18周岁),并承担诉前及今后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虽经玉州区人民法院传唤,杨某自始至终未到庭。
玉州区人民法院认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虽蒋某凤和杨某未确立婚姻关系,但小君为其非婚生女,两人应共同承担抚养、教育责任。小君出生后,杨某从未支付过抚养费,故要求杨某支付抚养费、教育费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小君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诸方面考虑,法院最终判决杨某自2010 年8 月份起至小君年满18 周岁止,每月20 日前支付生活费500 元给小君,教育费和医疗费凭有效凭据由杨某承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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