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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旁两家闹矛盾用大石堵路一年

2014-10-13 11:12:02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记者 欧雅歆

(原标题:闹矛盾大石堵路一年 苦了村民)

   路旁两家闹矛盾,斗气堵村路不让通行,自己是解气了,可住在附近的几户人家却遭了殃。堵路持续一年之久,村委又调解不下,10月8日,福绵成均镇的黎先生致电《法律帮问》,希望律师能帮支个招。律师认为,道路应属村集体所有,村民可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住在村子路旁的两户人家建房,不知何故,两家人在建房中闹起矛盾,双方互不相让,战火蔓延到各自村中的旧屋。为了不让对方通行,双方都用一堆大石将位于村中旧屋旁的村路堵住,你堵房前我堵屋后。不仅堵住对方连住村后几户人家也一起堵了。村民只能靠边上一小块地通行,车辆农机更是进不来。村民原以为两户人家是一时之气,过几天便会将石堆搬走,没想到一段时间过后,两户人仍丝毫没有将石头搬离的意思。
   不见主动搬石,住在村后的黎先生与其他几户人家找村委帮忙协调,然而两户人家态度强硬,村委调解一年都未果。黎先生称,被堵那段路原是属于堆石的其中一户人家的,但由于住村后的村民没路走,就跟其商量从他家让出一点路,由住在村后的村民凑钱购买并铺平方便大伙出行。当时并未写下任何书面证据,大家只是口头约定好,村民将钱交给对方后便开始施工铺路。路铺好后大家也都相安无事。现在两家人有矛盾,那户人家似乎有想将路收回的意思,“我们都交钱给他了,也铺路了,这么做实在太没道理。”黎先生的车只能存放在朋友家,已经一年没能开进家门。
   桂金剑律师事务所曾小明律师解答:村路应属于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规定,如对方堵路确无法通行的,被妨碍的村民可到法院起诉侵权人,要求对方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记者 欧雅歆)

责任编辑:覃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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