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工伤维权无合同 间接证据确认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劳动者应主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维护自己的权益)
经建筑公司某工地一负责人安排进工地打工,工资从带班员处领取,建筑工人张明在工地上班发生事故受伤后,由于没签劳动合同,为了证明自己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颇费周折,最后还得由法院来断定。好在张明提供的一系列间接证据,经玉州区法院审理认为已经形成了证据链。近日,该院判决确认建设工程公司与张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表示,劳动者维权的前提及关键,是要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此提醒劳动者要主动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回放:工地上班受伤没签劳动合同申请工伤难
2012年11月15日,张明经王强安排的带班员陈小生介绍到某商业广场建筑工地从事安装模板工作,每天工作9小时。工作期间,由王强安排的带班员陈小生制作“考勤登记表”进行考勤管理,工资按月结算,日工资为200元,由陈小生从王强处领取现金发放;张明与玉林某建设工程公司未签订有劳动合同。
2013年4月28日上午8时左右,张明在工地上班接应吊机卸货时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张明发生事故后,王强从玉林某建设工程公司领取3.5万元为张明支付医疗费。
事发后经玉州区有关机构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王强是玉林某建设工程公司在某商业广场建筑工地项目部安装模板的负责人。
张明受伤后因申请工伤认定需确认劳动关系,于2013年11月26日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自己与玉林某建设工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判决:工人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今年3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确认了张明与玉林某建设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某建设工程公司认为仲裁委认定事实错误,主张张明与王强并不是该公司的员工,且该公司与王强之间是租赁合同关系,王强与张明之间属于雇佣关系,遂诉至法院。
玉州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明与玉林某建设工程公司虽未签有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张明提供的证人张庆、张胜证言,证明陈小生是王强安排的带班员,张明于2012年11月15日经王强安排的带班员陈小生介绍到某商业广场建筑工地从事安装模板工作,以及考勤登记表、有关机构对王强做的调查笔录、玉州区安监局关于张明工伤说明等证据环环相扣已经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能相互印证。在举证期限内玉林某建设工程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王强是租赁合同关系。故判决:确认张明与玉林某建设工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一系列间接证据形成了证据锁链
在社会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责任,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因劳动关系证据缺少无法维权,因此,如何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成为关键,也成为劳动者维权的前提。
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审理中,张明提供不出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如工资单、工作证等能够证明职工身份的证件,但是,张明于工作时间在玉林某建设工程公司工地工作受伤的事实属实,再加上玉林某建设工程公司员工证人证言、相关机构的调查笔录,这些间接证据已经形成了一条证据链。
最终,法官比较分析了双方之间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之后,认定张明主张涉案事实发生的可能性远远大于玉林某建设工程公司涉案事实不存在的可能性,因此,采信了张明与玉林某建设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主张。
(注:文中的人名均为化名)











全区优秀人民警察梁朝金:除恶务尽的“尖刀”刑警
玉州区人民法院对两起涉恶案件集中公开宣判
郑见龙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
33人重大涉黑案判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