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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诺千金” 岂能以亏本为由赖账

2014-05-16 09:51:14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 记者 叶万松 通讯员 梁 娟

(原标题:兴业县肖某在种植甘蔗时购买了南宁市某某公司的化肥,后因甘蔗滞销,效益不佳,肖某以亏本为由拒绝偿还货款——合同“一诺千金” 岂能以亏本为由赖账)

   诚实信用作为民法的“帝王条款”和“君临全法域之基本原则”,在契约未上升为契约精神之前,人们订立契约源自彼此的不信任,契约的订立采取的是强制主义,当契约上升为契约精神以后,人们订立契约源于彼此的信任,当契约信守精神在社会中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主流时,契约的价值才真正得到实现。
   甘蔗滞销
   种植户以亏本为由赖肥料款
   肖某是兴业县某镇甘蔗种植户,2012年,他承包连片农田,种植了上百亩果蔗。后来,经过梁某推介,从当年7月下旬开始,他通过南宁市某某公司的经销人员梁某敏购买该公司销售的肥料用于甘蔗施肥。截至2012年12月15日,肖某陆续购买南宁市某某公司的肥料合计43.5吨,货款合计191950元,肖某已付清货款9万元。
   2012年12月28日,梁某敏以南宁市某某公司代表身份,与肖某订了一份《销售合同》。该《销售合同》载明:肖某购买南宁市某某公司肥料的数量、单价、货款以及已付款和尚欠款,又约定乙方必须在2013年春节(即2013年2月10日)前付清全部欠款,违约方必须支付另一方人民币5000元,担保人负清偿货款的连带责任。梁某敏代表合同甲方签名,肖某、梁某分别作为乙方和担保人签名。
   天有不测风云。2012年末,因气候原因,甘蔗滞销,肖某当年种植甘蔗效益不佳。春节过后肖某仅于2013年3月5日付款1万元、3月19日付款2万元,两次合计3万元,其后,肖某以种植亏本为由拒绝偿还原告货款。2013年7月10日,肖某与经销人签约一份《对账函》后,就一再逃避追款。作为肖某担保人的梁某,也没有为肖某偿付货款。2013年,梁某也不再为南宁市某某公司推销肥料。无奈之下,南宁市某某公司只好将肖某、梁某诉至兴业县人民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肖某购买属于原告南宁市某某公司销售的货物,其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肖某依法应付清货款给原告。
  法院判决
   当事人必须按合同付清货款
   兴业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双方既然签订了合同,就应当诚实全面地履行合同。《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它要求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肖某购买属于原告南宁市某某公司销售的货物,其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肖某依法应付清货款给原告。肖某未按其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于2013年春节前付清全部欠款,构成违约,应负违约责任。南宁市某某公司要求肖某支付违约金5000元,诉求合理,予以支持。梁某以2013年已不与南宁市某某公司合作为由而要求免除担保责任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因此,梁某不能免除担保责任,应对肖某未清偿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据此,兴业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肖某支付南宁市某某公司货款71950元、违约金5000元,梁某对肖某未清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责任编辑:覃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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