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高速路上“碰瓷”索财 危害公共安全领刑4年)
将自家宝马后视镜刮花,趁目标车辆超车之际,用弹弓射中该车尾部,随后将其逼停索财。近日,兴业法院对一起高速路上“碰瓷”索财的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12至2013年期间,谭某某事先准备好弹弓、橄榄、砂纸等物品,将其宝马轿车的右后视镜刮花,换上假车牌,伙同他人,多次密谋到广昆高速公路岑溪至玉林段,寻找目标车辆以“做镜”手段勒索钱财。
谭某某驾车在该路段行驶,利用在右车道行驶速度较慢的货车作为掩护,在左车道留适当距离跟着这辆货车,待出现的目标车辆超越货车时,即驾车加速逼近目标车辆的尾部,用弹弓将橄榄射中目标车辆的尾部,后驾车将目标车逼停,谎称目标车辆撞到其宝马车的右后视镜,让对方赔钱。谭某某至被抓获时共利用相同手段作案3次,勒索现金共2100元。
近日,兴业法院审理认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驾驶机动车辆制造交通事故假象,将正在高速行驶的车辆逼停,危害正在高速行驶的受害机动车辆内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高速公路上其他车辆交通运输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有关法律,遂作出上述判决。 (见习记者 欧雅歆 通讯员 李少微 陈榕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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