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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上,持枪抢劫“走私”运烟车

2013-08-12 09:23:16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记者 陈梅 通讯员 粟春雄

(原标题:高速公路上,持枪抢劫“走私”运烟车 这个作案团伙还有多单案底,涉案3 男一审领重刑)


资料图片

   来自陆川、广东廉江两地的一伙狂徒开着租来的小车,持猎枪和铁水管、砍刀等凶器,凌晨时段在高速公路上抢劫“走私”香烟的面包车……除了抢劫,他们犯下的案子还很多,涉及盗窃、抢夺、故意毁坏财物等。

   最近,市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对涉案的黄某某、钟某某、李某某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6个月至13年不等。

  高速路上抢运烟车 一晚得手数十万

   陆川的黄某某与广东廉江的钟某某、李某某都是“85后”,好吃懒做、贪图享乐的他们时分时合地出动“捞一票”。

   2011年10月7日凌晨,黄某某、李某某伙同李某光、刘某某(均已判刑)及李某锦(另案处理)驾驶租来的两辆小汽车,持两支猎枪和铁水管、砍刀等凶器,在广东省湛江市茂湛高速公路“游荡”——寻找“走私”香烟的面包车。

   他们这次的“抢烟行动”,要得从刘某某说起,刘某某曾经干过非法买卖香烟这一勾当,对“走私”香烟车出动的时间和行驶的路线等都比较清楚。且刘某某等人认为,对方干的就是“走私”违法的事情,即使被抢了也不敢贸然报警。

   当日凌晨2时许,当杨某某、曹某驾驶一辆金杯牌面包车拉香烟前往广州市途经广东吴川市塘掇镇路段时,进入了刘某某等人的视线,黄某某、李某某等人驾车将杨某某的面包车逼停在高速公路路肩上,黄某某、李某某持枪分别朝杨某某、曹某所驾车辆开枪。杨某某被枪击伤后,被迫和曹某弃车跑开。

   黄某某、李某某等人将杨某某、曹某的面包车及车上的香烟抢走。在高速公路官渡出口处,抢到的面包车熄火,李某光等人将面包车推出收费站,后将面包车弃置于广东廉江市石角镇捡钱岭处。

   事发后,杨某某、曹某向警方报了警。经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被抢的金杯面包车价值8.2044万元,被抢的80箱红梅香烟价值14万元。


   第二次出手 路过司机发现报警

   一个晚上就抢得了数十万元的财物,见来钱如此快,黄某某、钟某某、李某某伙同李某光、刘某某、李某锦在几天后的凌晨,即10月11日凌晨5时许,又驾驶两辆小汽车,持两支猎枪和铁水管、砍刀等凶器,在茂湛高速公路路段“游荡”。

   当简某、曹某某驾驶一辆福田牌面包车拉香烟前往广州市,途经湛江市坡头区官渡路段时,黄某某、李某某等人分别驾车猛烈撞击简某驾驶的面包车,钟某某、李某光朝面包车开枪射击。简某被击伤后,被迫和曹某某弃车跑开。

   黄某某、钟某某、李某某等人将面包车及车上的35箱红塔山牌香烟、40箱PEEL(百乐)香烟抢走。

   经鉴定,简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被抢的福田牌面包车价值8.82万元,被抢的PEEL(百乐)香烟价值11万元。35箱红塔山牌香烟属伪劣卷烟。

   事发后,被抢的面包车司机没有报警,不过,事发当时的一幕刚好被在后面行驶的一路过车主发现,随后报了警。

  因见“风声紧” “转战”陆川拦路抢劫

   劫案接连在高速公路上发生,警方着手展开调查。黄某某、钟某某等人见“风声紧”,便换了“战场”。

   2011年12月3日15时许,经事先密谋,黄某某、钟某某伙同李某锦等人驾驶一辆汽车,带上两副手铐,用布遮住车牌,到陆川县清湖镇水亭村路段伺机抢劫。

   当看见一辆日产小车路过后,李某锦驾车上前拦停该车。钟某某下车把驾车的男子拉下来,用手铐铐住,其他人用另一副手铐把车上的一女子铐住。随后将这一男一女押上车后拉到陆川县古城镇八角村杨屋田队一山边的小路处实施抢劫,抢得现金4600多元、两部手机以及金(色)手链一条。

   得手后,黄某某等人把一男一女及日产小车丢在现场,随后,黄某某等人便驾车逃走。


   三人相继落网 查实还有多单案底

   去年1月上旬,钟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相继落网。经法院查实,黄某某等3人还有多单案底:

   2011年4月4日、5日,黄某某伙同他人连续两晚出动,在广东省廉江市石角镇某酒店门口停车棚处、陆川县古城镇八角街某幼儿园门口各盗得一辆五菱面包车。

   2011年4月16日、5月6日,黄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趁凌晨时分,先后潜入博白县文地镇文龙市场的某五金店、陆川县清湖街某五金电器店,撬门入店,盗得铜线等财物一批。

   2011年5月30日6时许,黄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经密谋后,驾驶两辆摩托车窜到陆川县良田镇旺垌村朱市夹路口,持水管、铁锤将陈某某的长途客车的挡风玻璃及前门左右车窗等部位的玻璃砸烂……

   此外,钟某某还参与了发生在2008年7月27日的一起飞车抢夺案,当时钟某某驾驶摩托车搭涂某某(已判刑)至浙江省瑞安市飞云西路20号门前的路上,趁驾驶电动车的胡某某不备,由涂某某动手将胡某某挂在脖子上的一条金项链抢走。经鉴定,该金项链价值22600元。

   经法院确定,黄某某抢劫作案3次,抢得财物价值427932元,致2人轻伤;参与盗窃作案4次,盗得财物价值145555元;参与故意毁坏财物1次,造成损失6800元;钟某某参与抢劫作案2次,抢得财物价值205888元,致1人轻伤;参与抢夺作案1次,抢得财物价值22600元;李某某参与抢劫作案2次;抢得财物价值420244元;参与盗窃作案2次,盗得财物价值55993元,参与故意毁坏财物1次,造成损失6800元。

   法院认为,黄某某多次抢劫、持枪抢劫、抢劫数额巨大;钟某某、李某某持枪抢劫、抢劫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黄某某、李某某、钟某某均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黄某某、钟某某、李某某在高速公路上朝被害人驾驶的车辆用枪射击,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对涉案3人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记者 陈梅 通讯员 粟春雄)

责任编辑:钟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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