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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利高”网络赌博案终审落槌

2012-02-22 08:38:01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 沈善东 谢明光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讯(记者 沈善东 通讯员 谢明光)近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玉林市“永利高”网络赌博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由于二审期间,上诉人陈伟军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线索,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决定依法减轻对其处罚,改判上诉人陈伟军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另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对其他4名被告人所作出的判决。本报分别在2011年7月13日、9月19日进行了追踪报道。

2009年11月始,陈伟军先后从他人处获得三个“永利高”赌博网站股东级账号。从2009年11月至2010年6月23日,陈伟军使用其股东级账号,在同案人罗坚和张瑞伟的协助下发展和管理同案人黄干、谭启旺等下线,陈伟军、黄干、谭启旺接受足球投注,按一定比例从各自下线投注额中抽“回水费”或占一定份额充当庄家与下线对赌,从中获利。直至案发,陈伟军所管理的账号共接受投注金额2.14亿多元,其中其下线黄干所管理的账号共接受投注金额358万多元,谭启旺所管理的账号共接受投注金额133万多元。

基于上述事实,一审法院容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8日依法作出判决,主犯被告人陈伟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其余4名被告人罗坚、张瑞伟、黄干、谭启旺犯开设赌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分别处以罚金5至10万元不等。

陈伟军对容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陈伟军提出其犯罪行为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之前,一审法院适用该《意见》不当。同时还提出,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应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属司法解释,按照相关规定,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 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当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因此,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是恰当的,对上诉人陈伟军的该项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由于在二审期间,上诉人陈伟军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线索,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过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但鉴于二审期间陈伟军有立功表现,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二审法院遂依照法律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钟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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