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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变毁容索赔难 行政司法联合调解

2019-01-24 11:16:40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记者 温驷昌 通讯员 江丽盈

市民吴女士在某化妆品经营店接受面部美容服务后险遭毁容,与商家商讨赔偿未果。消协龙船分会启动了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机制, 1月21日,为吴女士索回7万元赔偿金。

美容几变毁容,赔偿金分歧大

2018年11月,市民吴女士在玉州区某化妆品经营店接受了面部美容服务后,其面部出现了化脓导致皮肤受损的情况。看着几乎毁容的面部,吴女士伤心后悔不已,找到商家理论,商家陪吴女士到医院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出来后,双方在赔偿金额问题上产生了很大的分歧。无奈之下,吴女士于同年12月20日向玉州区消费者协会龙船分会投诉。

消协龙船分会接诉后,查明吴女士投诉情况属实,并进一步查明该店的经营范围是化妆品零售,其为吴女士提供的面部美容服务消费项目涉嫌超范围经营。吴女士坚持认为该店导致自己“毁容”,需赔偿10万元;而商家坚持认为双方都有责任。由此,双方在赔偿金额上产生了较大分歧,互不相让。

打破僵局,行政司法联合调解

为打破僵局,消协龙船分会一方面引导吴女士到卫生部门投诉;另一方面,考虑到争议金额较大,消协龙船分会立即启动了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机制,邀请玉州区法院、市工商局玉州分局相关人员及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1月21日下午3时到消协龙船分会进行调解。在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申辩后,法院、工商、消协人员开展了细致耐心的调解。

经过长达3个半小时的不懈努力,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第四十八条: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双方协商同意,被诉方一次性赔偿投诉方吴女士7万元,并签订了消费纠纷调解协议,法院对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了司法确认。

至此,该起美容消费纠纷圆满解决。

提醒:美容消费须谨慎,协议签订要详细

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爱美的消费者:美容消费必须谨慎,保持清醒的头脑理性消费。要事先查验对方证照是否齐全,包括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等;所用产品是否正规厂家生产,有否合格证、说明书等。同时,在接受美容服务前,切莫轻信经营人员的夸大宣传和口头承诺,应签订详细的书面协议,避免因责任不清造成纠纷,以至于难以维权。 (记者 温驷昌 通讯员 江丽盈)

原标题:美容变毁容索赔难 行政司法联合调解 为消费者索回7万元赔偿 消协提醒美容消费须签订详细书面协议

责任编辑:钟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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