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玉林新闻网
收藏网站 手机读报 新闻客户端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本页

兴业公审首起涉恶案: “组团”索要保护费 5男子坐上被告席

2018-11-20 10:18:25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记者 陈凤秀 通讯员 梁锋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讯 (记者 陈凤秀 通讯员 梁锋) “砰”!”11月16日上午9时30分,随着法槌一声敲响,兴业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何某桃、林某特、何某谋、何某飞、何某冰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一案。这是由兴业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起涉恶案件。

索保护费遭拒

砸烂他人物品

今年3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林某特、何某桃、何某飞、何某冰形成的恶势力团伙,来到兴业县石南镇玉贵路某养生馆按摩消费,何某冰、林某特无事生非,砸烂该馆两扇玻璃门及茶几等物品。何某冰等人要求老板覃某某每月交数千元保护费,被覃某某拒绝。经鉴定,该养生馆被砸烂的物品价值693元。

同年3月的一个晚上,被告人林某特、何某桃、何某飞、何某冰经过密谋,结伙去到兴业县石南镇某美容店,要求该店老板周某某交保护费,被周某某拒绝。同月13日凌晨2时许,4人再次来到该美容店,打砸一楼的电视机、电动车、镜子等物品,并再次向周某某索要保护费,周某某仍然拒绝。同日凌晨4时许,林某特、何某飞、何某冰宵夜后再次返回到该店,林某特用石头砸烂该店二楼玻璃窗。经鉴定,该店被砸烂的物品价值917元。

“组团收费”

两人被抓3人投案

3月15日晚,被告人何某桃、何某谋、林某特3人驾车来到某美容店,威胁并向周某某索要每年20000元保护费,每季交5000元,周某某被迫同意。

3月16日16时许,何某桃、林某特两人驾车来到该美容店,向周某某收取第一季度保护费中的2000元。3月20日16时许,何某桃、何某谋两人驾车来到美容店,向周某某收取第一季度保护费中的3000元,在收取2000元后等待周某某微信转账时,被闻讯赶来的公安机关抓获。随后,林某特、何某冰、何某飞先后到石南镇派出所投案。

8月30日,周某某收到何某冰、何某谋、何某桃、何某飞、林某特家属交付的赔偿款6500元,周某某对5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已涉嫌寻衅滋事罪

和敲诈勒索罪

庭审中,公诉机关通过多媒体形式向法庭展示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指定辩护人进行质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桃、林某特、何某谋、何某飞、何某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行霸市,共同实施打砸、威胁等行为,索要保护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何某桃、林某特、何某飞、何某冰的刑事责任,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何某桃、林某特、何某谋的刑事责任,并属于恶势力犯罪行为。

被告人何某桃、林某特、何某谋、何某飞、何某冰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以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林某特、何某飞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桃、林某特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实行数罪并罚。(记者 陈凤秀 通讯员 梁锋)

原标题:兴业公审首起涉恶案“组团”索要保护费 5男子坐上被告席


责任编辑:李家州
】 【打印投稿】 【推荐】 【举报】 【评论
相关阅读:

玉林

社会

民生

文体

人居

网站简介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网站广告 | 意见建议 | 版权声明 | 不良信息举报 | 招聘信息
地址:广西玉林市民主中路6号 联系、举报电话:0775-2820239 玉林新闻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广西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许可证号:4510920090001 桂ICP备05007957号-1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桂)字第10号
广西网警虚拟岗亭 广西网警ICP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