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讯 “你家小孩走路不小心,自己跌进桶里烫着的,我们没有责任!”
“你把热水搁路边,把我家小孩烫坏了,你们就得赔偿!”
因女儿李某英被邻居李某海家搁置在路边的热水烫伤,协商未果后,李某林以法定监护人身份,一纸将李某海告上法庭,要求李某海赔偿医疗费等损失7万多元。
为了宣传法律知识,让群众在审理案件中受到教育启发,并借助社会、群众力量更好地处理这起邻里侵权案件,近日,博白县人民法院沙河法庭将该案的庭审现场搬到当事人所在的山桥村村民委员会,并邀请山桥村干部、各屯队长等近四十人参加旁听。庭审中,两位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各执一词:原告方说被告把热水搁置于人员来往通道边导致其小孩烫伤,应负主要赔偿责任;被告方则说小孩未满4周岁,小孩被烫伤,应是监护不力,与被告无关,且该热水是被告母亲提到路边的,被告主体不适格。
庭审后,法官释法:在公共场合(比如本案中的通道是本村及邻村人员进出通道),放置危险物,导致他人的人身及财产受到损失的,放置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像现在农村中,有很多人在路边竖放木条,挖坑、挖鱼塘等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是我第一次与庭审近距离接触,感受到了法庭的庄严,法律的权威、公平与公正。今后要多学法,做到知法、懂法和守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村民庞某福深深感触。其他旁听群众也纷纷表示,要在这一起案件中接受教育,注意自己的言行,管好自己的物品,防止给他人造成损失,惹上官司。
目前,法官正在与双方当事人协调,争取以调解方式结案,做到案结事了。(刘昌广)
原标题: 孩子被邻居搁置在路边的热水烫伤,邻居到底应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公开进村屯 以案释法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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