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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新规7月起施行 当年6月30日前参保可享补助

2018-07-14 10:42:59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 记者 覃琴 劳文静 通讯员 丘湘晖

近日,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关于规范广西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对参保缴费、住院基金起付标准等方面进行调整,增加血友病等门诊特殊慢性病部分用药,7月1日起在全区施行。

当年6月前参保缴费,只需缴纳个人部分

市社保局工作人员介绍,按照《通知》,城乡居民在当年6月30日前参保缴费,只需缴纳个人缴费标准部分,并享受当年的财政补助。除新生儿外,城乡居民在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缴费,除缴纳个人缴费标准部分外,还需将当年财政补助标准的费用一同缴纳。若是初次和逾期参保缴费,参保人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属于中断参保缴费的,从第3个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可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

根据《通知》,新生儿可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只需按年度缴费标准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在出生当年参保缴费的新生儿,可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若在出生次年才参保缴费,需补缴出生当年的参保费用,方可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不补缴,只能享受缴费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住院基金起付标准更加惠民

按照《通知》,住院基金起付标准也有所变动。第一次住院的,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300元、1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每次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建档立卡贫困参保人员在脱贫攻坚期间(2020年底前),个人基金起付标准为零。住院转诊患者的个人基金起付标准按第二次住院计算,对符合规定的住院转诊患者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

增加特殊慢性病部分用药

《通知》显示,增加血友病、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和强直性脊柱炎的门诊特殊慢性病部分用药,将冻干人凝血酶原复合物(人凝血酶原复合物)、地拉罗司分散片、硫酸羟氯喹等8种药物,纳入基本医保门诊慢性病报销范围。(记者 覃琴 劳文静 通讯员 丘湘晖)

原标题:城乡居民医保新规7月起施行当年6月30日前参保可享补助


责任编辑:李家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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