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讯(记者 黄冰)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1月12日印发了《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推出了便利个人Ⅱ类银行结算账户、Ⅲ类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Ⅱ、Ⅲ类户)开户的相关措施,进一步推动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
据了解,个人通过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的验证方式登录电子渠道开立Ⅱ、Ⅲ类户时,如绑定本人本银行Ⅰ类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开立的,且确认个人身份资料或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开立Ⅱ、Ⅲ类户时无需个人填写身份信息、出示身份证件等。
银行为已经本银行面对面核实身份且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影印件或者影像等资料的个人开立Ⅱ、Ⅲ类户时,如个人身份证件未发生变化的,可复用已有留存资料,不需重复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影印件或者影像等。
银行为个人开立Ⅲ类户时,应当按照账户实名制原则通过绑定账户验证开户人身份,当同一个人在本银行所有Ⅲ类户资金双边收付金额累计达到5万元(含)以上时,应当要求个人在7日内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影印件或影像,登记个人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证件有效期等其他身份基本信息。个人在7日内未按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身份信息的,银行应当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
此外,自2018年1月12日起,同一银行法人为同一个人开立Ⅱ类户、Ⅲ类户的数量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5个。
原标题:人民银行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 开立Ⅱ、Ⅲ类户更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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