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讯 以赌博“出老千”为理由,勒索他人钱财。兴业县石南镇某村三名男子李某康、卢某、李某余以该村的庞某在赌博时“出老千”为由,对其进行殴打并勒索钱财21300余元。近日,兴业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康、卢某、李某余八个月至十一个月的有期徒刑。
2016年1月6日19时许,李某康、卢某、李某余3人在兴业县石南镇某村村委附近处,以庞某在赌博时“出老千”为由对其进行殴打。随后3人又将庞某带到村委二楼,逼问其在赌博时“出老千”的经过。逼问未果后,李某康、卢某、李某余3人仍不甘心,便用庞某的面包车将庞某挟持到某村六香山岭处继续殴打、恐吓,强迫庞某承认在赌博时“出老千”,迫使庞某赔钱给他们。被逼无奈的庞某只好将随身携带的7300元现金交给李某康等人。本以为将身上的现金交出后便可以脱身,没想到李某康等人变本加厉,在途经大平山镇农村信用社时,3人再逼迫庞某从柜员机领取14000元并全部交出。勒索钱财得逞后,李某康等人才愿意将庞某放走。
李某康、卢某、李某余3人用得来的钱大吃大喝一顿之后,便将剩下的钱进行瓜分,每人分得45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康、李某余、卢某等人已退出全部赃款及赔偿被害人庞某经济损失共计26000元,被害人庞某已谅解3名被告人,并请求政法机关从轻处罚。
兴业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康、卢某、李某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某康、卢某、李某余积极退赃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亦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陈倩 李晓梅)
原标题:以“出老千”为由敲诈他人 三男子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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